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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管理无主财产雇员受伤责任由谁担负

作者:曲利民律师时间:2020年10月29日分类:典型案例浏览:228次举报

中国法院网讯

近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判决揭某等八人应共同赔偿杨某医疗费等损失合计76512.62元。判决后,揭某等人不服判决上诉至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案涉肖公庙坐落于新干县城上乡某村山上,属无主财产,重修之前由揭某等八人所在的四个村小组村民自发管理和维护。2018年肖公庙需翻修重建,由揭某等人负责倡议并收集捐款、购买和管理材料及组织人员施工。2018年9月10日,杨某经其师傅即揭某电话联系邀请,前往肖公庙做木工活,约定每天报酬200元。

2018年9月10日上午,肖公庙举行上梁,作为木工的杨某在距离地面四米多高的横梁上作业时摔下倒地,严重受伤,之后,被揭某等人送医治疗24天,花费医疗费合计64274.61元。经鉴定,杨某伤残等级为九级伤残壹处、十级伤残壹处。

事故发生后,揭某等人仅以募集的建庙捐赠款向杨某支付了医疗费3万元,工资未付。对于杨某其余损失,双方一直未能达成一致赔偿意见,为此,杨某向该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身体权受法律保护。杨某受揭某电话邀请后前往肖公庙从事木工活,后在上梁过程中不慎从四米多高处摔下受伤的事实,有杨某及揭某等人陈述、治疗病历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该院予以确认。案涉肖公庙非属任何单位或集体所有,亦非揭某等人及其他个人所有,但因该案事发时肖公庙的重建工作系由揭某等八人共同负责,故揭某邀请杨某前往肖公庙做事的行为代表了其余七人,揭某等八人均系接受杨某木工劳务一方,在上梁过程中未能采取安装防护网和对杨某捆绑安全绳等防护措施,亦未妥善组织和指挥上梁事宜,致使事故发生,故揭某等八人存在重大过错,对杨某受伤应负60%主要责任。

杨某作为从事木工活近三十年的木匠师傅,应充分认识到房屋上梁过程中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情况下,在距离地面四米多高的横梁上作业时存在一定风险,在危险发生前应及时停止作业,故其作为提供劳务一方自身亦存在一定过错,对自己的损失应承担40%次要责任。综上,杨某诉请揭某等八人共同赔偿其损失,理由正当,依法有据,该院予以支持,但因杨某对自身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依法可以减轻八人的赔偿责任。为此,该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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