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曾某驾驶二轮电动车与李某驾驶的大货车发生碰撞,致曾某受伤、双方车辆受损。交警部门认定曾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李某是某货运公司的雇员,事故发生在运输公司货物过程中。货运公司为大货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和不计免赔特约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承保期限内。
事故发生后曾某在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经鉴定损伤构成一个九级伤残、一个八级伤残。后曾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货运公司和保险公司赔偿其医疗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72万余元。
保险公司认为事故发生时大货车存在超载情形,根据其与被保险人的保险合同条款“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实行10%的绝对免赔率”的约定,应在其赔偿责任范围内扣除10%的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韶关中院生效裁判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明确记录了事故发生时大货车为超载行驶,按照双方签订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约定,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实行10%的绝对免赔率。且在双方附加签订的不计免赔险中,也约定了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而增加的赔偿责任,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免赔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内容。保险公司对上述保险条款及免除保险人责任的事项已经尽到了充分的提示、说明义务。因此,保险公司可以在承保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内扣除10%的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220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中赔偿144465.85元给曾某,李某赔偿20851.76元给曾某。
【典型意义】
不计免赔险作为一种附加险,需要以投保的“主险”为投保前提条件,不可以单独进行投保,其保险责任通常是指“经特别约定,发生意外事故后,按照对应投保的主险条款规定的免赔率计算的、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部分,保险公司会在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许多投保人认为只要购买了“不计免赔险”,无论什么情形保险公司均予以赔付,而事实并非如此。不计免赔险的保险条款本身也将一些情形排除在不计免赔范围之外,如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情况系不计免赔险条款约定除外的绝对免赔情形,则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率免除保险公司的部分责任。该案例提醒广大机动车投保人,在投保、签订保险合同时应正确理解保险条款,明确自身可能承担的风险,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