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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免赔

作者:曲利民律师时间:2020年10月08日分类:典型案例浏览:496次举报

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陈某驾驶小轿车在道路上与两辆摩托车发生碰撞,致摩托车司机郑某和曾某当场死亡,三车不同程度损坏。事故发生后,陈某弃车逃逸。交警部门认定陈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郑某和曾某无事故责任。

陈某驾驶的小轿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100万元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含不计免赔)。后郑某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某和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84万余元。

保险公司认为,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属于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免责情形。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后,陈某弃车逃逸,因此,保险公司只在交强险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不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韶关中院生效裁判认为,陈某对本案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且其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已被依法判处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有关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事由时,仅需对该条款作出提示。本案中,保险公司已将逃逸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免赔的条款用明显区别于其他合同条款的加黑加粗字体注明,陈某也签收了保险合同,可认定保险公司已就该免责条款尽了提示义务,免责条款发生效力,保险公司可据此免除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偿责任。因此,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46221.54元给郑某家属,陈某赔偿757937.05元给郑某家属。

【典型意义】

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行为包括无证驾驶、酒驾、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驾车、肇事后逃逸等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保险公司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免责事由的,仅需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即可。

该案例提醒广大机动车驾驶人,切勿因车辆购买了保险就任性违法驾驶。即使不幸发生交通事故,也应及时报警妥善处理而非逃避责任,否则将导致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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