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古某喝醉酒后驾驶其轻型普通货车至某超市路段时,与行人龙某发生碰撞,致龙某受重伤。龙某住院治疗3个月后死亡,治疗期间古某赔偿了96517.75元。
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古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龙某不承担事故责任。经调查,肇事货车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
龙某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古某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908204.20元。
【裁判结果】
韶关中院生效裁判认为,肇事货车车主是古某,古某作为投保义务人没有为车辆投保交强险就上路行驶,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龙某的各项损失,应先由古某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12万元,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损失391074.75元,再由古某按事故责任承担,因古某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故应由古某全额赔偿给龙某家属。扣减古某已经支付的96517.75元,法院判决古某赔偿龙某家属414557元。
【典型意义】
交强险制度有利于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的经济赔付和医疗救治,减轻肇事方的经济负担,化解经济赔偿纠纷。然而现实生活中仍有不少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心存侥幸,未给车辆购买交强险就上路行驶。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受损害的第三者无法从交强险中获得赔付,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投保义务人应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受害者的损失予以赔偿,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损失才按照交警部门认定的责任比例来划分赔偿责任。
该案例提醒广大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应遵守国家法律规定,积极投保,切勿因小失大,为节省保费不投保交强险,否则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将得不偿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