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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便车”受伤,驾驶人无过错不担责

作者:曲利民律师时间:2020年09月30日分类:典型案例浏览:424次举报

来源: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邓某与谷某是多年的老朋友。某日上午,邓某骑摩托车去镇上收取快递。谷某经邓某同意免费搭乘邓某的摩托车前往镇上游玩。返程途中,邓某驾驶的摩托车与白某驾驶的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刮蹭,造成邓某、谷某受伤及邓某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白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受伤较重的谷某被送往医院治疗。治疗期间,邓某先后代谷某支付医疗费12500元。后谷某未将该款项返还给邓某,邓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谷某返还12500元。谷某认为,其与邓某存在客运合同关系,邓某违约并导致其受伤住院,应赔偿其医疗费,故其不应返还12500元给邓某。

【裁判结果】

韶关中院生效裁判认为,邓某用自己的摩托车搭载谷某没有收取任何费用,双方亦没有设立客运合同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故谷某与邓某不存在客运合同关系。邓某无偿搭载谷某的行为,应属于“好意同乘”,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客运合同的规定。因邓某在交通事故中没有事故责任,造成谷某人身损害的原因是案外人白某的侵权行为,故谷某也不能基于侵权关系追究邓某的责任,因此,谷某应向邓某返还12500元款项。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谷某返还12500元给邓某。

【典型意义】

现实生活交往中,存在很多好意同乘(搭便车)的情形。好意同乘是乐于助人传统美德的一种体现,从本质上来说是基于道德互助产生的情谊行为,施惠人不追求报酬,搭乘人也无需支付对价。好意同乘行为不具有契约性,非民事合同行为,应属道德调整的范畴。

然而在好意同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引发侵权诉讼后,如何处理好搭乘者和驾车人之间的关系,对社会交往将产生很大的导向作用。该案例明确好意同乘适用我国侵权责任法的一般规定,以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即有过错则赔偿,无过错则免责。这样既有利于鼓励社会公众助人为乐,也有利于保护同乘者的合法权益免遭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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