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15岁的朱小某未经其父亲朱某的同意,多次将朱某的二轮摩托车从车库开出,并交由无驾驶资格的林某驾驶。某日林某搭载朱小某逆向行驶时碰撞到陈某,致陈某当场死亡,林某驾车逃离事故现场。交警部门认定林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经检验,肇事的二轮摩托车制动系统不合格。
陈某的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林某和朱某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合计205582.98元。
【裁判结果】
韶关中院生效裁判认为,林某无驾驶资格,驾驶车辆逆向行驶导致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发生后又驾车逃离事故现场,对事故的发生及陈某的死亡负有主要过错,应负主要责任。朱某所有的二轮摩托车制动系统不合格,且朱某对车辆保管不当,导致车辆被其未成年儿子取得,并交由无驾驶资格的林某驾驶,因此,朱某对交通事故的发生亦具有一定过错,应负次要责任,对陈某的死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据此,依法判决林某赔偿140716.38元、朱某赔偿60307.02元给陈某的家属。
【典型意义】
即使不是交通事故的直接侵权人,如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有过错的,行为人也应按其过错程度对交通事故的受害者承担赔偿责任。该案中朱某因对自己的机动车管理不当,导致性能不合格的机动车被其未成年儿子交给无驾驶资格的人员使用,酿成车祸,可以认定朱某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该案例提醒机动车所有人和管理人,对车辆应充分尽到谨慎管理责任,尤其是出租或出借车辆给他人使用时,应严格审核(租)借用人的驾驶资格及是否存在不适合驾驶机动车辆的情形,以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