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朋友圈被不少人视为记录生活和表达情感的重要网络平台,但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在朋友圈中可无所顾忌地发布任何言论甚至辱骂他人、随意“泄愤”的行为并不可。近日,韶关市新丰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在微信朋友圈辱骂他人侵害对方名誉权纠纷案,法院判决双方在各自微信朋友圈连续七日发布道歉声明。
据了解,女子文某和张某是微信好友。2019年10月一天,张某发现文某和自己的前夫在一起,遂通过电话质问前夫,并与文某发生争吵。张某认为,是文某的插足导致自己与前夫婚姻破裂,于是在微信朋友圈中使用粗俗、带侮辱性的言语对文某进行辱骂,文某继而也在微信朋友圈辱骂张某。
由于两人多次将辱骂对方的言语发到了自己的朋友圈,引起了朋友圈内人员的关注。这种情况持续两个多月后,文某终于忍无可忍,向新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女子张某也提起反诉。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本案中,张某在其微信朋友圈多次发布辱骂、侮辱文某言论,主观上具有毁损文某名誉的恶意,客观上实施了侵害文某名誉的行为,最终导致文某在一定范围内社会评价降低,应当认定张某侵害了文某的名誉权。
法院认为,文某要求张某停止侵害,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结合本案的实际,法院依法判决张某在其微信朋友圈连续七日发布道歉声明。
对于张某的反诉请求,法院认为,文某在其微信朋友圈上发布辱骂张某言论,也侵害了张某的名誉权,无论张某之前是否存在侵害文某名誉权的行为,均不是文某侵犯张某名誉权的法定免责事由,结合本案的实际,法院依法判决文某在其微信朋友圈连续七日发布道歉声明。
法官提醒,微信朋友圈作为网络交流平台,人们享有言论自由,但网络舆论监督权的行使与名誉权保护相冲突时有发生,而舆论监督权与名誉权都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需要注意的是,如何区分基于客观事实的评价和无中生有的污蔑和诽谤。
法官同时表示,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朋友圈也不是网民随意发布任何言论的“自留地”,不能任性而为。不论是在微信朋友圈,还是微信群、QQ群等网络平台,发布言论时均应遵守法律法规,一旦越过法律“红线”,便要为自己的言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