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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曲利民律师时间:2020年09月20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53次举报

来源:南太湖法院  编辑:吴凡

日前,浙江省湖州市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该案系由电动车驾驶人撞上在路边停靠的机动车车门导致电动车驾驶人死亡引起的纠纷。车上乘客王某万万没想到,开一扇门,竟赔了50多万。

2019 年10月1日20时许,温某驾驶小型轿车送朋友王某回家,当汽车行驶至王某家附近,温某将汽车停在了设有禁止停车标志的路边。坐在汽车后座的王某因回家心切便快速打开左侧后门准备下车。正当此时,杨某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从汽车后方驶来,因避让不及撞上车门伤及头部。随即,杨某被送往医院抢救,但终因伤势过重于 2020 年2月不治身亡。此后,杨某的4名家属要求温某、王某赔偿各类损失共计1756375.25元,因协商未果诉至南太湖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死者杨某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驾驶员温某违反规定停车,乘客王某开车门妨碍其他车辆通行,三方对事故的发生均有一定过错。对于原告的损失,结合市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对于事故责任的认定(驾驶员温某、乘客王某负事故同等责任,死者杨某负次要责任),酌情由死者杨某自负30%的责任,由驾驶员温某、乘客王某各承担35%的赔偿责任。故判决驾驶员温某、乘客王某各赔偿4名原告各项损失577278.1元,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法官说法■

首先,死者杨某撞上乘客王某打开的车门是引起该起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乘客王某下车前疏于观察,开车门时,杨某不巧撞上了车门,乘客王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项“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规定,对事故发生存在一定过错,需承担事故的部分责任。

其次,驾驶员温某在设有禁止停车标志的非机动车道停车,其行为对事故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需承担事故的部分责任。

最后,死者杨某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其本人对事故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需自负事故的部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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