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法院网|作者:杨阳
董先生和张小姐与婚庆公司签订婚庆协议书,约定由婚庆公司提供结婚庆典的主持、化妆、摄像、婚车、婚礼用品等事项。在婚庆结束3个月内,董先生和张小姐多次询问婚庆摄像的光盘是否制作完成,婚庆公司以种种理由推辞。经再三催促,婚庆公司终于告知董先生和张小姐婚庆的录像带丢失无法找回。董先生和张小姐起诉至法院,请求婚庆公司赔偿婚庆摄像费用800元,并赔偿精神抚慰金2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涉及到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经法院释明,董先生和张小姐选择以侵权之诉提起诉讼。婚庆公司在履约过程中,未能完成约定的婚庆DVD服务,导致无法交付录影带,应对其丢失录像带的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婚庆现场录像是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而该录像因侵权行为而遭受永久性灭失,故董先生和张小姐应得到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最终,法院判决婚庆公司返还服务费800元并赔偿精神抚慰金8000元。
【法官提醒】
在信息时代,选择婚庆公司摄像记录婚礼过程,已经成为很多新人的必选服务。婚礼录像能记录并留存难忘瞬间,具有人格象征意义。如服务提供方无法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录像,势必会给对方造成损失。当服务提供方违约时,会产生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受损害方选择主张违约责任,那么将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依据双方的合同权利义务范围来判定责任。
需注意的是,违约责任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是侵权责任的一种类型。如果受损害方选择主张侵权责任,那么将适用《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如果在履行婚庆服务合同时对方发生违约,可及时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并视实际情况选择适用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