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法院网|作者:杨阳
2017年12月,于先生和李女士与酒店签订宴会协议,约定酒店于2018年10月28日为其提供一站式婚礼服务,合同总金额为179648元,其中定金为婚礼总金额的30%。合同中约定,如果任何一方单方面无故终止本协议,应按协议总价款30%支付违约金。2018年5月11日,于先生和李女士到婚礼堂现场查看情况,发现用于举办婚礼的婚宴礼厅已被拆除,酒店无法按期提供合同约定的婚礼服务场所,后酒店退回两人已支付的定金。于先生和李女士诉至法院,要求酒店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总价款30%的违约金53894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合同履行期间,酒店因其单方原因导致无法在约定的履行地点为于先生和李女士提供婚庆服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合同违约责任。尽管于先生和李女士起诉酒店支付违约金符合约定,但因酒店对违约金数额提出异议,要求予以减少,而于先生和李女士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酒店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考虑酒店已在合同履约前4个多月,即将收取的费用全部退还等客观事实,法院酌情确定酒店赔偿于先生和李女士合同违约金35929.6元。
【法官提醒】
提供特定的婚宴场所是婚庆服务合同中的重要义务,如婚庆公司无法按时按地提供约定的服务,即构成违约。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在上述案件中,于先生和李女士即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未主张双倍返还定金。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在签订婚庆合同时,建议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明确、具体、细致的约定,并明确何种情况构成违约及具体的违约责任。日后若产生纠纷,可依据合同的约定及时向对方主张权利,避免自己的损失进一步扩大。如果合同中同时约定了违约金和定金,可视情况选择适用其一,不能同时主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