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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员诉美容医院侵犯肖像权法院判赔偿并道歉

作者:曲利民律师时间:2020年08月23日分类:典型案例浏览:563次举报

中国法院网讯(艾家静)

瓜子脸、高鼻梁、大眼睛……随着近年来社会经济水平不断提高,民众对美的需求也与日俱增。在此背景下,个别医疗美容机构为吸引眼球,动起歪脑筋,盗用明星图片给自己打广告,结果惹上官司。近日,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肖像权、名誉权纠纷案,上海某医疗美容医院因擅自使用明星照片进行宣传,被判赔偿3万余元并在其网站首页发布道歉声明。

本案中的原告蔡某系青年演员,出演过多部影视作品,具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不久前,她惊讶地发现,上海某医疗美容医院的网站未经许可擅自利用其肖像照片用作医疗项目的商业宣传。

蔡某认为,该美容医院未经同意使用了其照片,用于商业性宣传,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而且,使用照片的位置以及照片所涉内容,易让公众误以为她本人接受过美白嫩肤、消除黑头等手术项目,与事实严重不符,有损其树立的健康形象,给她本人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遂将该美容医院诉上法院,要求其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各项损失10万余元。

经查明,原告与被告之间无形象代言合同关系,被告在使用原告的照片从事商业宣传之前亦未取得原告同意。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已将上述照片删除。此外,原告提交的其与第三方签订的一系列《品牌形象代言广告》,也证明原告蔡某的肖像权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公民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被告在未征得原告同意或与原告签订形象代言合同的情况下,在网站页面中使用原告的肖像作为商业宣传的配图,该行为已构成侵犯原告肖像权的行为。

至于本案中原告的具体损失,法院认为,因原告作为演员具有一定知名度,其肖像有一定的商业价值,考虑到被告的过错程度、被告使用照片的数量、位置和作用、传播范围及原告的知名度,酌定具体数额以3.5万元为妥。据此,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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