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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主播走红后违约被判赔

作者:曲利民律师时间:2020年08月13日分类:典型案例浏览:424次举报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肖波 徐骏

被告夏某是原告深圳某公司一名签约主播。2017年4月,双方签订经纪合同,约定自2017420日至2021419日,某公司作为夏某的独家经纪公司,为其策划、安排、接洽艺人主播等活动。合同期内,夏某只能在某公司的平台进行直播,未经书面许可不得以任何方式与其他公司开展合作。在公司的培育、推广和包装下,夏某作为新晋网络主播迅速走红,人气值不断攀升。

自2018年3月起,夏某在未经公司同意的情况下私自与其他公司开展合作,并进驻另一网络平台进行直播,带走了某公司大量活跃用户。某公司曾多次与夏某口头沟通,夏某均不予理会。多次劝阻无效后,公司将夏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赔偿预期利益损失37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夏某作为某公司独家签约主播,未经某公司同意擅自在其他直播平台进行直播,其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某公司就夏某的根本违约行为诉求预期利益损失,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的焦点在于预期利益损失的赔偿金额如何核算,双方签订的经纪合同约定每月50万元的标准明显畸高。夏某的直播行为给某公司带来的实际收益情况,应当以一整段连续的期间予以核算,而非只计算存在收益的月份。

某公司只提交了夏某2017年5月至9月和20181月至2月期间的直播平台后台收入流水截图,并未提交201710月至12月的收入流水,因此该三个月份的收益应确认为零。故夏某在20175月至20182月期间给某公司带来的收益共计69405.55元,每月收益为6940.56元。考虑到直播行业收益水平起伏较大,可以预期的期间不宜过长,参照双方合同约定,酌定为24个月。故夏某应赔偿某公司预期利益损失166573.44元,某公司主张过高部分不予支持。

经审理,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夏某赔偿原告某公司预期利益损失166573.44元,驳回原告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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