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萧山法院,有节选。
【女儿不满一岁父亲要求离婚】
邵某与杨某于2016年经朋友介绍认识。同年11月11日,双方登记结婚。一年后,女儿小馨呱呱坠地。可是双方的婚姻却未能一直幸福美满下去。两人经常因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最后还闹起了分居。
2018年7月9日,邵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邵某起诉称:婚前自己和杨某之间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也不相同,三观更是不合;现在婚后双方分居已有半年,感情确已破裂且无和好可能。邵某要求法院判令:准予邵某与杨某离婚;婚生女儿小馨由杨某抚养教育,邵某支付抚养费1000元/月至女儿小馨年满18周岁止。
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于2017年11月27日生育女儿小馨,至今不满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法院裁定驳回邵某的起诉。
【女方若有以下情形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不得提出离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上述法条规定了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三种情形:一是女方在怀孕期间;二是女方分娩后一年内;三是女方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
婚姻法如此规定的目的是保护妇女特殊时期的权益。在上述三个特殊时期内,一方面妇女在生理和心理上有一定负担,身体比较虚弱;另一方面胎儿和婴儿正处在发育阶段,需要精心地护理和照顾。如果此时男方提出离婚,既影响妇女的身心健康,也不利于胎儿或婴儿的健康发育和成长。因此,法律作出上述规定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另外,上述法条的适用具有以下限制:
1.女方提出离婚的,不受此法条的限制。女方自愿放弃法律对自己的特殊保护,说明其本人对离婚已有思想准备,或者维持婚姻关系可能对女方自身或胎儿、婴儿造成重大不利。在此情况下,法院对女方提出离婚的请求应当受理,并应根据夫妻关系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准予离婚。此外,如果男女双方在上述三个特殊期间自愿离婚,法院也应当受理。
2.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受此法条的限制。“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是指女方存在过错,严重损害夫妻关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女方不同意其配偶提起的离婚请求,人民法院依然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而依法作出准予离婚的判决。这是因为当女方存在严重过错时,足以证明女方主观上已经不再珍惜自己的婚姻,客观上其过错行为已经严重破坏了夫妻关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人民法院受理该离婚请求,不仅符合婚姻自由的原则和婚姻的本质,也合乎社会主义道德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