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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不满网红带货能力终止合作,网红找法院讨说法

作者:曲利民律师时间:2020年03月09日分类:典型案例浏览:675次举报

来源:萧山法院(编辑:程国维),人民法院报

【网红合作起纠纷商家违约须赔偿】

王小夏(化名)是一名某短视频平台账号拥有730万粉丝的网红,常在某短视频直播平台进行网络直播,人气很高,具备一定的带货能力。

杭州某服装公司(以下简称“服装公司”)看中王小夏的带货潜力,在201951日与王小夏签订了《互联网商务合作合同》,约定以王小夏的名义开立社交平台账户和销售账户,用于销售公司产品。

合同签订后,王小夏依照服装公司的要求于20195月至20196月期间在社交平台开展对产品的宣传推广工作。

然而,到了20196月下旬,服装公司突然向小夏发函要求单方终止合作项目,理由是王小夏未按约开展宣传推广工作。

王小夏一头雾水,认为自己一直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宣传推广,并无不妥。反而服装公司拒绝向其分配利润、支付保底收益,构成严重违约行为。协商不妥的情况下,王小夏将服装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解除《互联网商务合同》,并支付保底收益125万元及违约金37.5万元。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解除王小夏、服装公司签订的《互联网商务合作合同》,服装公司需支付王小夏保底收益40万元及违约金12万元。

【法官说法】

这是一起发生在商家和网红之间的商事纠纷,纠纷的根源在于网红的带货能力未达到商家预期,商家继续与网红合作将无利可图。结合本案,服装公司和王小夏之间的《互联网商务合作合同》不是商家想解除就能解除的。该合同合法有效,它要求双方均应接受合同的约束,并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本案审理过程中,王小夏提供了充分证据,可以证明自己已经完成相关合同义务。但是,王小夏所主张的保底收益的计算标准、计算时间与法院最终查明的事实不完全相符,法院依据她实际提供宣传推广的时间对原告应得的保底收益及被告应支付的违约金进行了计算,故支持了王小夏的部分诉请。

另一方面,服装公司虽辩称王小夏违约在先,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与此同时,服装公司在庭审中提供的证据确实可以证明王小夏的“带货”能力未达预期,导致其淘宝店铺在合作期间入不敷出。综上,法院认为,即便服装公司在合作中未能获得预期收益,这也不是其拒绝向王小夏支付约定保底收益的合理理由,服装公司的行为显然已经构成违约。综上,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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