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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女孩被烫伤,孰之过?

作者:曲利民律师时间:2020年02月26日分类:典型案例浏览:523次举报

   【案情简介】

    一天,六岁的小花跟着爸妈去一家餐厅吃早饭。期间,小花跟妈妈去了一次洗手间,然后小花独自跑回餐厅大厅时,与一个上餐的服务员发生了碰撞,导致服务员手上托盘里的碗滚烫的粥洒落在小花的身体上。小花马上被送往了医院。

    出院后,小花的爸爸给小花申请伤残程度鉴定,被认定为十级伤残。小花的父母认为小花受伤完全是餐厅的责任,餐厅没有对客人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要求餐厅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全部经济损失。

    酒店则认为,服务员用手端托盘装载菜肴,经过人流密集的餐厅送给客人,是通行做法,且服务员经过培训,正常情况下不会发生任何危险,小花受伤完全是因为小花的父母没有看管好她,所以拒绝赔偿。

    小花的父母将酒店诉至法院,最后法院判决小花的父母、酒店对小花受伤各负50%的责任。

     【点评】

    这是一起典型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这个案件中,该餐厅服务员手端盛有热粥的托盘到大厅给客人,大厅上人流密集,不时有人员走动,此行为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小花因与服务员发生碰撞而被烫伤,餐厅作为该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小花是个年仅六岁的儿童,在法律上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她的监护人也就是她的爸爸妈妈负有保障她人身安全的责任,餐厅的视频监控显示小花自行在大厅随意跑动,没有成年人在旁监管,碰撞发生前小花小跑至服务员身后,欲从服务员左侧越过,导致服务员难以察觉,最终相撞发生意外,小花的监护人也具有一定的过错。故此,法院最终判决双方各负50%的责任。

      【温馨提示】

    餐厅应该从这个案件当中总结教训,不要认为通行的做法就一定是合理合法的;小朋友的父母也应该深刻认识到,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任何场所都切莫疏忽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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