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利民律师 07:00-20:30
曲利民律师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13756690902
咨询时间:07:00-20:30 服务地区

男子骑“电驴”撞上垃圾桶致残,谁之过?

作者:曲利民律师时间:2021年12月29日分类:典型案例浏览:344次举报

法院:垃圾桶管理者承担七成责任

中国法院网讯(余建华彭羚)

晚上骑着“小电驴”回家,却不小心撞上了放在路边的垃圾桶,导致十级伤残,受伤的葛大叔要求垃圾桶的负责人某环卫公司赔偿2万余元。近日,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审理后予以判决。

202042日晚上,葛大叔正骑着“小电驴”往家赶,由于天色昏暗,且有大树遮蔽、视野模糊,他径直撞上了路边的垃圾桶。随后他前往医院住院治疗两周。经鉴定,葛大叔的伤残等级为十级。

葛大叔起诉环卫公司,要求赔偿共计医药费、住院费等27千余元。

环卫公司辩称,自己并非“肇事”垃圾桶的主人,真正的负责人应当是县环境卫生指导中心。根据与中心签订的《宁海县城区道路保洁服务项目合同》内容,平日里只负责对垃圾桶进行清运,无法撤销该中心确定的垃圾桶点位。而且垃圾桶属于公共卫生的必备设施,该垃圾桶的放置由该中心确定,放置于道路两侧,摆放位置并无不当,并没有影响车辆和行人通行,葛大叔的摔伤是单方事故,与垃圾桶无关。因此,环卫公司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宁海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环卫中心与环卫公司签订的合同,双方约定将中心管理的园区道路保洁服务外包给环卫公司,其中包括,垃圾桶应定位摆放,摆放整齐。而《安全生产责任状》作为上述合同的附件,约定日常惯例及生产经营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由环卫公司自行承担,环卫中心在事故处理中只起协助调解作用。本案中,环卫公司不仅将其承包辖区的垃圾桶摆放在了机动车道路上,而且垃圾桶放置的位置正好在树荫底下,对车辆尤其是夜间行驶的车辆造成安全隐患。

经过综合分析,法院认定环卫公司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具有主要过错,应承担七成责任,葛大叔夜间行驶中也未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存在一定的过错,承担三成责任。

判决后,环卫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宁波中院审理后,维持原判。


曲利民律师 已认证
执业年限 11
  • 上海市锦天城(长春)律师事务所
    • 执业11年
    • 13756690902
    • 上海市锦天城(长春)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7年

    • 用户采纳

      42次 (优于96.79%的律师)

    • 用户点赞

      12次 (优于95.15%的律师)

    • 平台积分

      59470分 (优于99.21%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531篇 (优于75.94%的律师)

    版权所有:曲利民律师IP属地:吉林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396206 昨日访问量:631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