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利民律师 07:00-20:30
曲利民律师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13756690902
咨询时间:07:00-20:30 服务地区

游客逃票不影响游乐园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作者:曲利民律师时间:2021年11月18日分类:典型案例浏览:828次举报

来源:人民法院报|作者:陶琛张雅涛

日前,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株洲一男子私自逃票进入某景区游乐场区,因在乘坐维苏威火山过山车中不慎受伤而向景区游乐园索赔。法院一审判决景区游乐园承担主要责任,由景区游乐园在扣除李某等人的逃票费用后,向李某支付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医疗辅助器具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计98567.36元。

20215月,原告李某及朋友等人在未购买门票情况下,逃票进入某景区游乐园游玩。在乘坐维苏威火山过山车时,因身体与防护设备、座椅发生剧烈碰撞而受伤,经医生诊断,为T5椎体压缩性骨折,两次手术花费了大额的医疗费用。李某遂将该景区游乐园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庭审中,被告景区游乐园答辩称,李某等人未购买门票私自进入景区游乐园,与景区游乐园之间不存在旅游服务合同关系。景区游乐设备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定期进行检查,已明确告知游客需要注意的事项,尽到了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李某受伤是因自身重大过错所致,因此不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虽未购票进入景区游乐园,但景区游乐园作为公共场所,有义务保障游客在景区游乐园内的人身财产安全。本案中,景区游乐园未及时发现并阻止未购票的李某等人进入,且维苏威火山过山车项目在启动前,工作人员未检查李某等游客是否正确佩戴相关防护措施,以致李某身体与防护设备、座椅发生剧烈碰撞而受伤,存在过错。鉴于李某自身也存在过错,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曲利民律师 已认证
执业年限 11
  • 上海市锦天城(长春)律师事务所
    • 执业11年
    • 13756690902
    • 上海市锦天城(长春)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7年

    • 用户采纳

      42次 (优于96.79%的律师)

    • 用户点赞

      12次 (优于95.15%的律师)

    • 平台积分

      59470分 (优于99.21%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531篇 (优于75.94%的律师)

    版权所有:曲利民律师IP属地:吉林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396448 昨日访问量:631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