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CCTV今日说法
问:我与前夫协议离婚后,一岁多的孩子判给我。离婚一年多后。男方未再继续支付抚养费,亦未看望过孩子,为了孩子以后少些被歧视,我要求把孩子姓氏变更为我的姓氏,但前夫不同意,不肯去派出所签字,请问我有权利单独给孩子改姓吗?
答:你不能单方决定变更孩子的姓名,需要和前夫协商一致。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第一千零一十五条的规定,每个公民都享有姓名权,同时,子女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如果子女需要改姓的,根据我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满十八周岁的,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十八周岁以上的,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即可。
根据你的描述,你的孩子属于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他/她的改名需要你和你前夫协商一致,这主要是因为你和你前夫不会因离婚而变更你二人对孩子的监护人身份。你们二人在孩子姓名问题上有平等的权利,任何一方要变更孩子姓名时,都需要征得对方的同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还指出,如果你和前夫就孩子改姓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应当继续沿用原来的姓名。
你前夫没有继续支付抚养费,并不等于他放弃孩子姓名上的权利。你可以依据离婚协议中对抚养费的约定,要求前夫继续支付抚养费,履行抚养孩子的义务。如果前夫拒绝,你可以向法院提起抚养费纠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