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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成功就离职的业绩“军令状”效力如何?

作者:曲利民律师时间:2021年10月08日分类:典型案例浏览:352次举报

广州中院:视为劳资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公司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来源:人民法院报|作者:钟远东李雪

日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某电器公司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对该公司一次性向刘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23690元及202061日至630日工资5739.83元的判决。

刘某于2004年入职以经营家电连锁卖场为主的某电器公司,离职前担任黄埔分店店长一职。202065日,某电器公司向刘某发出催办离职手续的通知函,称公司于2020420日收到刘某提交的辞职申请书,经公司领导审批,同意刘某的辞职申请,并以此主张刘某系自行辞职,无须向其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

刘某确认辞职申请书系其本人书写,但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而是公司为了提升销售业绩,提前准备并强迫各门店店长签署的军令状。另一分店店长黄某出庭作证亦称:2020420日,公司召开了广州地区店长每周例会,其本人及刘某均有参加。开会时,公司领导为了提升“430内购会的业绩,让大家表决心,要求全部店长必须提交辞职申请书。

在接到公司催办离职的通知后,刘某继续打卡上班到629日,直至打卡权被公司取消。离职后,刘某提出劳动仲裁,要求某电器公司支付赔偿金。仲裁委以刘某系自行辞职为由驳回其经济赔偿金的请求。

刘某不服仲裁结果,向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某电器公司属于单方违法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其工作年限15.5年,向其支付经济赔偿金15.5个月工资的两倍即27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作为工作近16年的老员工,时年已接近50岁,在新冠肺炎疫情较为严峻时期提出辞职有违常理;其次,刘某在接到公司相关通知后,拒不配合交接工作,且继续打卡上班的行为与辞职申请书表露的离职意愿相悖;再次,刘某曾因工作突出被公司表彰,其辞职理由无法胜任本职工作存疑;最后,某电器公司另一店长黄某证实,刘某的辞职申请实际上是某电器公司为提升销售业绩让各个与会店长签下的军令状。综上,法院认为该辞职申请书并非刘某真实意思表示,某电器公司主张刘某属于自行离职不能成立。但与此同时,某电器公司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时明确表示是因刘某申请离职而起,该份辞职申请书当时虽非刘某的真实意思表示,但确系刘某本人亲笔书写并签名落款,双方由此产生争议。因此,在刘某与电器公司均无法充分证明离职原因的情况下,更宜视为某电器公司提出且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形下,电器公司仅须按刘某15.5个月的工资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无须按照前述金额的两倍支付经济赔偿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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