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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用餐后在店门口摔伤而诉请店家赔偿

作者:曲利民律师时间:2021年09月20日分类:典型案例浏览:511次举报

温州鹿城区法院:店家未及时清扫并摆放安全标志,应担责

来源:人民法院报|作者:余建华鹿萱

消费者用餐结束离店时,在门口台阶处滑倒摔伤,要求店家赔偿。近日,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件,一审判决店家承担50%责任,赔偿消费者3514.3元。目前,店家已主动履行赔偿款。

2021年5月31日晚,江西姑娘石某和朋友相约在温州某餐饮店聚餐。石某用完餐后走到餐饮店门口台阶处滑倒。经医院诊断为“骶骨骨折、软组织挫伤”。

石某认为,餐饮店门口台阶属于其服务管理范围,台阶较窄,不适合顾客平稳落脚,且雨天阶面湿滑,溅落的油污无人管理,无“注意湿滑”的提示牌,致使其跌伤。因餐饮店拒绝赔偿,石某起诉至鹿城区法院,索赔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1.78万余元。

餐饮店辩称,石某摔倒系其自身未尽注意义务,经营场所不存在安全隐患,无需承担责任,赔偿金额没有依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店门口台阶不在餐饮店主营业务场所范围内,但对店门口的地面仍负有及时清扫义务,且店家未摆放安全标志,导致他人摔倒,应承担相应责任。而石某在通行过程中自身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也存在过错。综合事件发生的原因、场地及后果等因素,酌情认定餐饮店承担50%责任。结合在案证据,法院判决餐饮店应赔偿石某3514.3元。由于事件并未造成石某精神损害,故法院未支持石某提出索赔精神抚慰金2000元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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