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CCTV今日说法
问题:学生在上体育课时,被同学绊倒致使手腕骨折,出事时对方家长带领伤者去医院检查治疗,并支付后期检查费用。学生在家休养期间,家长负责护理,因为是在家里无法提供具体费用的相关证据,请问受伤一方可以向对方索赔护理费,营养费和精神损失费吗?
答:根据你的描述,受伤一方可以要求对方赔偿护理费和营养费。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等合理费用。一般来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可以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司法实践中,非住院期间营养费,酌情支持数百元至千余元不等。
此外,受伤的一方也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自然人以人身权益受到侵害为由提起诉讼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因此自然人的健康权一旦受到侵害,受害人只需证明侵权行为存在,就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具体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需要受害人出具专业机构的鉴定报告,证明自己的伤情程度,法院会据此结合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方式和场合、侵权人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多方面因素确定最终的数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