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资人通过职工持股会/工会/合伙企业等机构对公司出资,能否被直接认定为公司股东?
职工持股会/工会/合伙企业,经工商登记为公司股东的,该职工持股会/工会即为公司的股东,享有股东权利,承担出资义务。而职工持股会/工会/合伙企业的成员,与职工持股会/工会/合伙企业是基于委托的代持股权关系。成员是实际出资人,职工持股会/工会/合伙企业是名义股东。但是由于成员与公司不具有直接出资关系,由职工持股会/工会/合伙企业作为投资主体行使股东权利。出资人仅是职工持股会/工会/合伙企业的成员,而非是公司的股东。因此职工持股会/工会/合伙企业成员请求确认其具有公司的股东资格,一般不会得到法庭的支持。同样通过其他个人代持股权也存在不能被认定为公司股东的风险。所以实际出资人在委托别人代持股权时,一定要与代持人及公司其他股东做好特别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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