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英律师

  • 执业资质:1120120**********

  • 执业机构:天津张盈(武清)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税务股权纠纷兼并收购融资借款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股权被代持的风险——被代持人不能被直接认定为公司股东

发布者:王英律师|时间:2022年08月09日|分类:公司法 |1589人看过


出资人通过职工持股会/工会/合伙企业等机构对公司出资,能否被直接认定为公司股东?

职工持股会/工会/合伙企业,经工商登记为公司股东的,该职工持股会/工会即为公司的股东,享有股东权利,承担出资义务。而职工持股会/工会/合伙企业的成员,与职工持股会/工会/合伙企业是基于委托的代持股权关系。成员是实际出资人,职工持股会/工会/合伙企业是名义股东。但是由于成员与公司不具有直接出资关系,由职工持股会/工会/合伙企业作为投资主体行使股东权利。出资人仅是职工持股会/工会/合伙企业的成员,而非是公司的股东。因此职工持股会/工会/合伙企业成员请求确认其具有公司的股东资格,一般不会得到法庭的支持。同样通过其他个人代持股权也存在不能被认定为公司股东的风险。所以实际出资人在委托别人代持股权时,一定要与代持人及公司其他股东做好特别约定。

【免责声明】
本人对转载、分享的内容、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真实可靠性或完善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仅供普法参考。
【版权声明】
文章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交流使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如遇侵权,请及时与我联系删除,谢谢。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