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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形式是不是要式合同

发布者:北京顶言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7年11月28日|分类:合同纠纷 |647人看过

如果双方当事人要订立合同的话,是需要满足合同的形式要件的,并且需要双方当事人有合同的主体资格,合同的内容需要出自于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这样才有法律效力。那么,口头形式是要式合同吗?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口头合同是非要式合同

口头形式的合同效力如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三条规定:“经济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意味着非即时清结的口头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其第十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即认可了非即时清结情况下口头合同的有效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于1999101日生效,而原被告的口头合同签订于19991月,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否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呢?若有,则该口头合同有效;若无,则该口头合同无效。一般而言,当新旧法律冲突时,对新法生效前的行为的处理应贯彻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即一般情况下适用旧法的规定,而新法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较宽时,则适用新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除本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效力时,对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合同无效而适用合同法合同有效的,则适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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