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婚姻家事律师霁霖。本文转自我的公号“霁霖爱语”,49堂《女性婚姻法律常识课》。
最近在读丰子恺先生的一本散文集,里面有句话读来觉虽然直白,但颇有道理。
他说,生活中,心小了,所有的小事就大了。心大了,所有的大事都小了。你若爱,生活哪里都可爱。你若恨,生活哪里都可恨。不是世界选择了你,而是你选择了世界。
诚然,在接触婚姻家庭案件的过程中,会跟不同的当事人、不同的家庭打交道,很多人抱着怨恨或失望而来,往往看到他们身处旋涡之中,我也会宽慰于他们。总之,抬起头,向前看,就会有希望。
那在咨询的朋友中,也会有这样的问题问我。“夫妻财产约定需要公证吗?”
看来,随着大家的法律意识越来越高,很多人也开始接受了夫妻间财产约定这种形式,尤其我说过,对于拥有很多婚前个人财产的人士,像是企业家、或者再婚的人,都比较需要财产约定。
那财产约定必须公证才可以吗?我可以给大家这样的答案是,虽然法律没有要求必须公证才这个约定才生效,但如果你能去公证的,最好是公证。
我们先来熟悉一个法条,婚姻法第19条规定: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或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付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从这一条来看,法律并没有要求夫妻财产约定必须要公证,但要求必须是书面的,书面约定只要是夫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约定就生效,但如果是口头约定,除非双方都承认这个口头约定,否则口头约定就没有效力。
既然法律没有要求必须要公证,为什么霁霖建议大家最好公证呢?
是因为后来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6条,有这样一条新的规定,就是夫妻之间或者婚前,如果一方打算把房子赠与给另一方的,只要是还没有办理房产的变更登记,都可以在变更登记之前反悔,随意撤销。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所以,作为女方的我们,如果男方意将某套房产赠与给我们,如果没办理完房产并更登记手续,那这个时候,房子都不算我们的,哪怕白纸黑字签了赠与合同,或者白纸黑字签好了夫妻财产约定,男方都有权反悔,没有过户,都是白扯。
为了避免对方反悔,只有对赠与合同或者夫妻财产约定做公证,因为做了公证的夫妻财产约定,就不能适用随意的撤销权了。
那么最终我的结论是,即便是没有涉及房产赠与的夫妻财产约定,经过公证之后也会增加协议的可信度,如果到法院诉讼时,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法院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直接用的,除非有相反的证据足以证明公共有问题的的除外。
所以,霁霖说,夫妻财产约定最好是公证,而涉及房屋赠与的约定,更要去公证以防止对方反悔!
好了,以上就是今天的分享,我是温暖的律师霁霖,下期再见。
吴律师的书中,96页有论述:夫妻财产约定虽说是合同行为,签字即生效,签字了就发生了财产权利的转移,但是在实务中,会有人主张财产约定的内容,就是赠与行为,而赠与行为就需要办理房产的过户登记才视为赠与交付。
财产约定,财产赠与,容易搞混,建议涉及房产赠与的财产约定,要办理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