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霁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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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个人房屋在婚后取得的租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

发布者:张霁霖律师|时间:2020年10月16日|分类:婚姻家庭 |1079人看过


本文是我的音频课《女性婚姻法律常识课》的第2讲,文稿如下,喜马拉雅可收听。


大家好,我是婚姻律师霁霖。


今天我们的话题是,个人的房屋在婚后取得的租金,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呢这个问题实际就是“个人财产在婚后取得的收益如何划分”的问题。


按照法律规定,个人财产在婚后的收益,如果是孳息或者自然增值,那就归个人;但如果这个收益是投资性、经营性的收益,那就要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了。


那租金,是属于孳息?还是经营性收益呢?我们先来举一个具体的案例,这样大家比较好理解。


这也是2018年广州市中院,审理的一起典型案例,是涉及750万婚后租金的离婚案件。在这个案件里,女方把她婚前的房屋首层间隔出很多商铺对外出租,二层到四层是仓库,五层是办公室,几年内收取的租金有750万元。男方起诉离婚时,要求平均分割这些租金。


这个案件最后的主审法官是这样认为,在现实生活中,个人房屋在婚后出租应当分成两种情况具体看待


第一种情况就是普通住宅。这种情况在现实中比较多,年轻人毕业工作后手里有点积蓄,就按揭买个小房子,结婚之后如果这个房子不去住就出租了,就有了一部分租金收入。


像这种情况,不太费事,只需要简单的交给房屋中介,或者自己在朋友圈里一吆喝就租出去,然后定期收取租金就可以,不用付出太多的人力物力的,这种租金收入就应当认定为个人财产。


因为这里是把租金看做法定孳息来处理了,我们上一讲也提到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说,“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婚前买的房子)在婚后取得的收益,如果是孳息或者自然收益,仍是个人财产”,那租金属于法定的孳息范畴,所以,普通家庭这种一两套的个人住宅,在婚后对外出租,租金应当认定为个人财产。


第二种情况,就是咱们开头提到的那个750万的租金的情况,这种是属于经营性质的出租物业。


比如某些家具商场、服装商场,这种房屋的出租经营需要进行宣传、策划,需要一系列的招租工作,甚至还需要专门的物业管理、维修等,需要“投入一定的时间、精力和劳动进行管理”,此时,租赁已经成为一门产业。


这个时候,租金应当理解为经营性收益更为恰当,这个情况下,租金就属于“婚前的个人财产在婚后进行投资所取得的经营性收益”,所以开头那个案件的法官认为那750万元租金属于经营性收入,归夫妻共同所有,男方有权分割。


但是考虑财产来源是基于女方婚前的个人财产,最终女方分了2/3,男方分了1/3。


我们普通人遇到第二种情况的不多,这种较大体量的经营性物业,比较少见。大多数都是第一种情况,结婚前买的一两套小户型,或者城市里城中村改造分配的房屋,在婚后对外出租的情况比较多。


这个时候就有一个婚姻安全问题,提醒大家。这种一两套房子的租金收入,虽说在理论上归个人所有,但往往这些租金我们收到后,都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支出了,造成了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的混同,容易被处理成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实务操作中,在离婚的时候这部分租金不会单独的拿出来进行分割。


所以霁霖给大家的建议,婚前的个人房产,在婚后取得租金,最好用一张单独的银行卡收取租金,租赁合同也尽量保存完好,这样如果离婚分割财产,这部分租金就很好的来进行计算和举证,租金的来源和金额明确,不和其他生活支出相互混淆,这样就比较容易认定为个人财产,不会被另一方分走。


好的,最后我们再来回顾一下今天讲到的核心内容。大家可以参考音频下方的思维导图来对照的理解和记忆。


个人房产在婚后取得的租金,分两种情况。


第一种,如果就是一两套小房子,通过中介或者自行出租,不用花费太多时间精力,这种租金就是法定孳息,属于个人财产。


第二种,如果是较大体量的经营性物业,需要投入一定的时间精力和管理,这种就属于属于经营性收入,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OK,今天的分享就到这里吧,我是温暖的霁霖,咱们下期再见。





法条速递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5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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