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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买房婚后加名后卖出又购房,离婚如何分割?

2021年06月21日 | 发布者:刘甜甜 | 点击:618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婚前买房婚后加名后卖出又购房,离婚如何分割?原告诉称原告是回沪知青子女,1996年随退休的父母从新疆回到上海,2000年时原告父母用半辈子积攒的血汗钱给原告购买了永业路房屋,报了上海蓝印户口,原告的母亲为了筹钱买房一天打


婚前买房婚后加名后卖出又购房,离婚如何分割?

原告诉称

原告是回沪知青子女,1996年随退休的父母从新疆回到上海,2000年时原告父母用半辈子积攒的血汗钱给原告购买了永业路房屋,报了上海蓝印户口,原告的母亲为了筹钱买房一天打4份工,晚上只睡3个小时,终因积劳成疾患癌于2011年去世,父亲亦因伤心过度半年后离世。2002年,原告经人介绍与安徽来沪打工的被告相识并结婚,婚前被告居无定所,婚后被告开始利用各种手段骗取原告钱财和房产,凡事不顺着被告就“一哭二闹三上吊”。2012年,被告用跳楼、上吊、下跪、写保证书等手段威胁原告同意把永业路房屋卖掉而去购买被告看中的沪某某房屋,因为该房有一个破墙开店的违章天井可出租,后天井于2018年4月被城管封了,被告收取天井租金322,000元在安徽买了一套房屋。2017年,被告又哭闹要回老家做生意,逼原告向新疆的同学梁利文借了83,000元说是还安徽房屋的贷款,结果被告拿去装修安徽房屋,装修好之后被告又不回去,导致安徽房屋一直空关。2015年,被告为了报上海户口又使出下跪、写保证书等手段,骗原告同意她落上海市户口,原告帮被告户口落沪后,被告一和原告吵架就让原告滚回新疆去,称上海房子也要归她。被告和原告生活了十几年,没给原告做过一顿饭,没洗过一次碗,没买过一次油盐酱醋,被告自己在打扮上却大手大脚,买几千甚至上万的皮靴、羊绒大衣、貂皮大衣、皮带、钻戒、手表、金饰等,且被告酷爱打麻将,休息在家从早晨出门到夜里一两点钟才回家。原告随着年龄的增长身体越来越差,被告与原告一直吵闹,原告身患高血压、冠心病、糖尿病、下肢静脉曲张等疾病,医生让原告做下肢静脉手术,被告不给钱还打骂原告让原告去死,被告自己做眼袋、垫鼻子、装烤瓷牙、激光祛斑等美容手术花钱却毫不吝啬。年前被告毫无理由的猛打原告一记耳光,导致原告左耳聋了一个多礼拜,原告感冒发烧39.5度,被告不管不问照样去打麻将。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法共同生活,故起诉离婚1、要求与被告离婚;2、上海市浦东新区沪某某XXX号XXX室房屋(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沪某某房屋)产权归原告所有,安某某尤岗路XXX号御水兰庭2号楼1单元402室房屋(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安徽房屋)产权归被告所有;3、2017年原告向同学借款人民币(以下至判决主文前币种同)83,000元用于被告还房贷,原告要求由被告偿还;4、2012年被告给原告写了800,000元欠条,让原告同意出售原告婚前购买的上海市浦东新区永业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永业路房屋)后购买沪某某房屋,并加了被告的名字,原告要求被告偿还800,000元欠款及利息;5、被告与原告共同生活的17年,未承担家庭开支,按每人每月500元的生活费,17年共计102,000元,要求被告偿还原告10万元;6、被告强行拿走全部天井租金32.2万元,要求被告偿还原告160,000元;7、如被告同意诉讼请求1和2,原告愿意放弃诉讼请求3-6。

被告答辩

   被告辩称:同意离婚,但不同意原告第2-7项诉请。原告所述不实,因被告无生育能力,原告想和其他女性生孩子才要求离婚,被告和原告共同生活了17年,如果被告对原告不好,不可能共同买房,永业路房屋被告有出资,产权证也加过被告的名字,被告要求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法院审理查明

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05年9月19日登记结婚(后因结婚证基本信息错误,于2015年10月14日补发结婚证),婚后未生育。永业路房屋系原告婚前于2000年11月27日由原告父母出资购买所得,房屋产权初始登记在原告一人名下,后于2006年2月9日变更登记在原、被告两人名下,再经出售后于2012年8月21日变更登记在他人名下,永业路房屋出售得房款1,163,000元。2012年7月26日,原、被告双方用永业路房屋出售所得全部款项购入沪某某房屋,房屋总价1,200,000元,差价以夫妻共同存款补齐,产权登记在原、被告双方名下。2014年,被告用沪某某房屋出租天井的租金以及被告哥哥和外甥的借款(被告向哥哥及外甥的借款均已偿清)购入安徽房屋,按揭贷款130,000元,每月由被告进行偿还,房屋产权登记在原、被告两人名下。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后双方因生活习惯、价值理念、卖房买房等事宜产生分歧,渐生矛盾。现原告以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由起诉离婚,诉请如前。

另查明,2012年7月18日,由原告书写、被告签名的《欠款保证书》载明:“产证加名后本人马某某如以后对老公不好或与老公赵某某离婚了,本人保证要归还欠赵某某捌拾万元整人民币和利息,否则愿在产权加名后再去名。”2015年8月19日,由原告书写、被告签名的《保证声明》载明:“本人马某某落户后再吵闹打骂赵某某就净身出户。”

又查明,原告向同学梁利文借款83,000元用于房屋装修,截至2020年6月18日尚余63,000元未还。

法院认为

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双方婚前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但婚后双方因成长环境、文化背景、价值理念等不同,为生活琐事、经济问题等发生争吵,致夫妻感情不睦,双方又缺乏有效沟通,不能互谅互让,不能换位思考,后因房产加名、卖房买房等问题加深了矛盾,终致夫妻关系分崩离析而无法修复。现原告起诉要求离婚,被告亦同意离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关于夫妻共同财产方面,根据本案原、被告双方的居住生活等实际情况,本院认为沪某某房屋产权归原告所有、安徽房屋产权归被告所有更为适宜。对于安徽房屋装修时原告向同学梁利文借款尚余63,000元未归还,另按揭贷款尚余67,000多元未归还,金额相近,故根据借款及还款的便利情况,本院酌定原告负责偿还同学梁利文的借款余额,被告负责偿还安徽房屋的按揭贷款余额。安徽房屋现值70万元,系原、被告双方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所得,故本院酌定原、被告各占50%产权份额,被告应支付原告房屋折价款350,000元。沪某某房屋现值1,700,000元,根据购买该房屋的资金来源等情况,本院酌定原告享有70%产权份额,被告享有30%产权份额,原告应支付被告房屋折价款即510,000元。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保证书》中约定的800,000元欠款及利息,本院认为《欠款保证书》中约定“如以后对老公不好或与老公赵某某离婚”,对“不好”的内涵及外延均无界定,内容约定不明,且违反婚姻自由之原则,而原告亦无证据证明被告对原告不好,且本案系原告起诉被告离婚,故对原告提出的该条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婚姻存续期间按每月500元生活费的诉请,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天井租金的一半即160,000元,被告称租金均用于购买安徽房屋以及偿还其哥哥和外甥为购买安徽房屋的借款后已无余款,根据借款及还款的时间、金额等情况,基本能相互吻合,尚属合理,本院予以采信,故对原告提出的该条诉请,本院不予支持。至于被告称购买永业路房屋时其亦有出资,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法判决:一、准许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二、上海市浦东新区沪某某XXX号XXX室房屋产权归原告赵某某所有,原告赵某某应支付被告马某某房屋折价款人民币510,000元;三、安某某尤岗路XXX号御水兰庭2号楼1单元402室房屋产权归被告马某某所有,房屋剩余银行按揭贷款由被告马某某负责偿还,被告马某某应支付原告赵某某房屋折价款人民币350,000元;四、上述第二、三项原、被告付款义务相互折抵后,原告赵某某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马某某房屋折价款人民币160,000元;五、夫妻共同债务(原告同学梁利文的借款余额)人民币63,00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责偿还。

律师观点

   婚前买房也好,婚前拆迁所得房屋也好,只要是办理了加名的过户手续,那么意味着赠与行为完成,且该赠与行为不可撤销,因此,被加名方有权要求分割房屋。如果加名时为按份共有,那么法院一般会根据上述比例进行分割,如果加名时为共同共有,法院一般会结合双方对房屋的贡献、结婚时间的长短、照顾子女、女方以及无过错方的原则,综合裁量判决双方所占房屋份额,因此,加名本律师告诫大家,加名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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