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人身保险合同取得的身故保险金属于遗产吗?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身体和寿命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被保险人是保险合同的保障对象,当被保险人发生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保险人也就是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身故保险金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条件,但当被保险人死亡时,其本人已经无法享受该保险金,因此在人身保险合同中需要指定受益人。
人身保险合同中指定了受益人的,一旦保险事故发生,指定的受益人有权请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受益人请求保险公司支付的身故保险金系基于被保险人生前同意其作为受益人的保险合同的约定,可以理解为被保险人生前已处分的财产。因此,身故保险金不属于被保险人在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不属于遗产。
反之,没有指定受益人、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或者指定的受益人不能请求给付保险金时(指定的受益人死亡、丧失或者放弃受益权),身故保险金则可以认定为遗产。《保险法》第四十二条“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的规定对保险金属于遗产的情形进行了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