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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丹丹律师代理的生命权纠纷案胜诉,原告获赔29W余元。

2023年11月20日 | 发布者:邓丹丹 | 点击:266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原告:韩某1、杨某、徐某、韩某2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丹丹,四川律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某物业公司、林某审理经过: 原告韩某1、杨某、徐某、韩某2与被告杨某、某物业公司、林某生命权纠纷一...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韩某1、杨某、徐某、韩某2

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丹丹,四川律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物业公司、林某

审理经过:
原告韩某1、杨某、徐某、韩某2与被告杨某、某物业公司、林某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 由本院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某1、杨 小红、徐某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丹丹,被告杨某及其委 托诉讼代理人罗汉林,被告林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兴到庭参 加诉讼。被告某物业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依法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四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杨某、某物业公司、林 红宇赔偿四原告因韩某3死亡产生的各项损失合计757005元(其 中死亡赔偿金828880 元、丧葬费40710 元、被扶养人生活费 53942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 元、近亲属办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误工费5000元,以上合计1514010元,按照50%的责任计算)。事实与理由:2021 年 9 月 1 5 日,韩某3向杨某租赁了位于高新区中和锦江帆影小区5栋2单元2802号房屋的 一 间房(共7间房),租期6个月。2021 年10月27日,韩某3不幸 从该房屋唯一的窗户处坠楼身亡。案涉房屋被改建成7间房屋用 于出租,违反了《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规定“出租房屋的, 应当以原设计的房屋为最小出租单位”,且韩某3承租的房间只有 一扇窗户,安装有左右推拉式窗户,窗台外没有邻接阳台或平台. 窗台上方原设有晾衣杆,窗台内外均未安装防护栏等防护措施, 违反了《住宅建筑规范》的有关规定,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韩 坤克是韩某3的父亲,杨某是韩某3的母亲,徐某是韩某3的 妻子,韩某2是韩某3的儿子。四原告认为,杨某作为承租方, 向韩某3出租违规改装的房屋,且未对韩某3租赁房间内的窗户安装防护设施,未对房屋的安全尽到适当的注意义务,是导致韩 明明坠楼身亡的原因。某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单位,未及时制止杨某违规改造房屋的行为,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四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提起诉讼。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29日,位于高新区中和大道二段 1号“锦江帆影”小区5栋2单元28楼2802号房屋登记在林某名下,某物业公司是该小区的物业服务单位。2012年3月12日,林某将其上述房屋出租给杨某,双 方约定装修由杨某自行负责;租赁期间,杨某如欲将租赁房 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第三方使用,必须事先征得林某的同意,但一切安全责任由杨某承担(包括意外伤害、伤亡、消防安全、 漏水、漏电、漏气等);杨某对所租房屋的装潢装修和增添的设施,由杨某自行承担费用。杨某对案涉房屋进行了装修,将该房屋分割为7间房屋分别进行出租。2021年9月15日,杨某将案涉房屋的其中一个单间出租 给韩某3,租赁期间自2021年9月15日至2022年3月14日止,租金为每月750元。案涉房屋飘窗上部设置了一根晾衣杆。2021年10月26日21 时许,韩某3给韩某1打了一次电话, 晚23 时许,韩某3给其叔叔韩红旗打了两次电话。2021年10月27日凌晨1时许,韩某3从其租赁房屋的窗户摔下身亡。

裁判结果:

、杨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韩某1、杨某、徐 洋、韩某2因韩某3死亡产生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近亲属办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误工费合290229.6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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