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印章不真实≠协议不真实,加盖“假”印章也要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案情简介:
某设计公司与某电力工程公司签订《勘察设计合同》,设计合同约定电力工程公司委托设计公司完成某项目输变电新建工程勘察设计工作。合同签订后,电力设计公司完成相关设计任务,相关设计用于某项目输变电新建工程行合同相关义务。电力工程公司辩称:公司未与设计公司签署合同,也未委托他人与设计公司签署合同,双方不存在勘察设计合同关系;设计公司并未向公司交其交付设计成果,合同对其不具有约束力。诉讼过程中,电力工程公司就《勘察设计合同》的印章与公司备案印章进行鉴定,鉴定结果并非同一枚印章。
处理结果:
我方接受委托后,作为设计公司代理人,参与一审、二审诉讼程序。诉讼过程中,我方举证证明了:1、涉案项目由某电力工程公司进行分包,相关设计成果已实际用于涉案项目;2、电力工程公司的相关行为等是对《勘察设计合同》认可;3、电力工程公司的印章不具有唯一性,存在使用多枚印章的情况。最终,我方要求电力工程公司支付设计费用及违约金等请求得到支持,款项全部执行到位。
律师提醒:
印章不真实≠协议不真实,关键要看合同内容是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通常可以结合合同的履行情况、签署合同的代表的身份以及是否有代理权或代表权等来认定。
本案对我方不利因素包括:合同并非与对方公司高管人员签署,电力工程公司签署合同的代表身份不清晰,亦没有相关公司的授权材料;合同履行过程中,缺少与对方公司直接对接的相关材料,相关设计成果并非直接交付给电力工程公司,但无对方公司指定交付给第三方证明材料等。
我们认为:实践中,有些公司有意刻制两套甚至多套公章,订立合同时恶意加盖非备案的公章或者假公章,发生纠纷后以加盖的是假公章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情形并不鲜见。因此,公司或个人为控制风险,应当注意:签署合同时应尽量与合同相对方的官方联系方式进行沟通;注意审查核实相关代表的身份以及代理权、固定保留相关授权证明材料与合同履行相关材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