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琳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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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X、荣成市XX公司(原荣成市XX公司)海上、通海水域养殖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刘琳琳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07日 26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陈XX因与被上诉人荣成市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海上养殖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青岛海事法院(2018)鲁72民初17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9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二审确认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
本院认为,
本案为海上养殖损害责任纠纷。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一是山东大洋海事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报告》能否证明XX公司的损失;二是陈XX应否赔偿XX公司的损失。
关于山东大洋海事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报告》能否证明XX公司的损失问题。陈XX上诉主张山东大洋海事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报告》缺乏三性,不能作为确定损失的依据。XX公司辩解山东大洋海事司法鉴定所鉴定人员现场调查、取样时,陈XX和其代理人一同参加,《鉴定报告》专业、客观,符合实际情况。从证据角度看,山东大洋海事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报告》具有证明效力。第一,对案件所涉及专门性问题的委托鉴定事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本案系陈XX与XX公司双方共同委托山东大洋海事司法鉴定所进行的鉴定,符合民事诉讼法该条的规定。陈XX所称山东大洋海事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的具体过程不是由委托人所控制以及该所与XX公司负责人单方联系,证据不实,陈XX的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陈XX上诉对鉴定人员的资质提出异议,因当事人双方委托事项为浙岭渔运30017船进入XX公司养殖区造成养殖损害的范围,该所派出两个水产养殖鉴定方面的专家进行鉴定,鉴定人员资质符合本案要求。第二,山东大洋海事司法鉴定所采用永康XX公司的《荣成市XX公司受损勘测报告》合法性。涉案浙岭渔运30017船进入XX公司养殖区后,XX公司向荣成市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报告了事故,荣成市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作为行政管理部门依职责对事故进行的调查,并委托永康XX公司实施了现场勘测。永康XX公司勘测后出具了《荣成市XX公司受损勘测报告》,该受损勘测报告能够还原养殖区受损基本情况。山东大洋海事司法鉴定所采用永康XX公司《荣成市XX公司受损勘测报告》中的数据能够客观的反映出本案案情,不属于陈XX所主张的仅凭XX公司单方陈述作出结论的情况。第三,《鉴定报告》认定损失数额依据问题。陈XX上诉主张《鉴定报告》没有结合渔船的航行轨迹对受损区域进行勘验,计算损失没有与实际投入、实际经营收入或者周边养殖区域的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进行数据采集、比较、分析,损失数额不符实际。当事人对于鉴定机构所作出的鉴定结论提出异议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上述规定对鉴定结论异议的处理办法是明确具体的。当事人对鉴定结论存在异议,可以申请重新鉴定。本案中,山东大洋海事司法鉴定所《鉴定报告》出具后,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出重新鉴定。对于双方当事人的疑问,一审庭审中,山东大洋海事司法鉴定所派员出庭,从专业角度进行了解答。因此,《鉴定报告》有鉴定依据、有现场勘验、有分析评估,现场进行海带称重,从程序上和实体上都充分保证了委托人的相关权益。《鉴定报告》的鉴定程序合法,鉴定依据充分,属于双方当事人合法有效的证据。一审判决确认《鉴定报告》证明力,认定事实清楚。
关于陈XX应否赔偿XX公司的损失问题。陈XX上诉主张XX公司的养殖场没有发布航行警告,《中国航路指南》用于远洋运输船舶中的靠中国各港口航路的推荐,对小船不适用,渔船的航行是谨慎合理的,对XX公司进行养殖的合法性提出质疑。XX公司辩解其具有海域使用权证,提交的海图说明了养殖区的存在,航路指南和海图都标明养殖区的存在。海图上标识了,过往的船舶就应该知道,应该绕行,一种方式标示了,船东应当知道。本案中,案涉的养殖海域,XX公司拥有三块海域的使用权证书,具有合法的海域使用权。至于陈XX上诉理由中涉及XX公司是否缴纳海域使用金,属于行政管理事宜,不是判断海域使用权效力的依据。案涉养殖海域,在海图上有标识,海图上提示注意有海带养殖场,航行时须加注意的内容。对于海图上提示注意的事项,船舶航行时需注意避让,这是海上航行常识。浙岭渔运30017船从成XX至石岛港的航线设计,没有采用《中国航路指南》推荐的安全航线,没有参考安全航行信息规避碍航物,船舶的航行轨迹证明船舶进入了XX公司养殖区,说明该船在航行中没有正常瞭望,值班船员没有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危险,使船舶进入危险境地,存在明显过错。陈XX对船舶进入养殖区造成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陈XX对养殖区内海带生产的面积及数量提出质疑,主张养殖面积与永康XX公司勘测点计算的面积不符,计算损失依据不足。XX公司对永康XX公司的勘测点正是受损点进行了回应,主张双方参加了山东大洋海事司法鉴定所现场评估,对生产的海带进行现场称重等。当事人双方的争议的损害养殖面积,陈XX主张以29个点计算,实际上,船舶损害的是养殖海带生产,在养殖区内海带养殖,需要养殖筏架,养殖筏架由主架绳、连架绳、根绳、连根绳、养殖物等组成,船舶对一个点的损害,绳索缠绕到船舶机器上,牵一发而动全身,造成与之相连的一片养殖筏架受到损害,船舶走到哪里,与此相连的其他筏架都会受到损失。故《鉴定报告》以实际受损面积进行测算,陈XX上诉所称的航行轨迹仅是鉴定报告标识上的一条线的理由与养殖生产实际情况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对于事发海域养殖区是否设置了养殖白色警戒浮球标志的问题,陈XX上诉称涉案养殖场未给出养殖水域警戒或警示标识,船舶根本就无法也不可能发现海带与设施等养殖物的存在。陈XX没有提交证据证明事发海域养殖区设置警示标识的情况。经查,当事人双方参加山东大洋海事司法鉴定所现场评估时所拍摄的照片显示,养殖区仍漂有零散的养殖白色警戒浮球标志。故对陈XX的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至于陈XX上诉称XX公司在涉案养殖场未发布过航行通告问题,一审法院在审理时考虑了该情节,判决XX公司承担40%的责任,体现了公平合理原则。
综上所述,上诉人陈XX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1549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0497元,由陈XX负担15751元,荣成市XX公司负担474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751元,由陈XX负担10751元。陈XX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5497元,退回474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刘律师执业于北京市隆安(青岛)律师事务所,主要擅长领域: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海商海事、婚姻家庭等。在执业过程中...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青岛
  • 执业单位:北京市隆安(青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220********09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海事海商、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