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光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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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舟山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李光伟律师 时间:2020年05月22日 17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王XX因与被上诉人舟山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2018)浙0902民初7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姜X,被上诉人XX公司法定代表人邵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顾XX到庭参加诉讼。因双方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本案扣除审限二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XX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2018)浙0902民初723号民事判决;
二、解除王XX与舟山XX公司于2017年4月6日签订的《订货合同》。舟山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王XX货款10万元,并赔偿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自2017年4月9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其中2万元自2017年4月9日起算,8万元自2017年4月26日起算)。
三、舟山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王XX损失4万元。
四、驳回王XX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舟山XX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454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4696元,减半收取2348元,合计6888元,由舟山XX公司负担5436元,王XX负担1452元;保全费1770元,由舟山XX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888元,由舟山XX公司负担5436元,王XX负担1452元;鉴定费50000元,舟山XX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李光伟律师,国家211工程大学法学硕士研究生,现为北京恒都(杭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曾就职于...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杭州
  • 执业单位:北京恒都(杭州)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30120********63
  • 擅长领域:法律顾问、股权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