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光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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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刘XX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李光伟律师 时间:2020年05月22日 7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李XX与被上诉人刘XX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9)浙0110民初34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证认为,对李XX提交的证据1的证据效力将综合予以认定,证据2、3真实,但无法证明XX公司、XX公司实际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刘XX实际参与到XX公司经营的事实,故对其证明目的不予认定。
二审中,被上诉人刘XX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材料。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个人股份转让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协议约定刘XX支付股权转让款600000元及交付原值为381400元的设备一批(现值为6200元)以受让李XX持有的XX公司5%股权,其中转让款600000元由货款抵扣。现李XX二审中提交股东名册一份,欲证明XX公司已将刘XX列为公司股东,对此本院认为,李XX认为该份证据于2017年3月即已形成,但其在一审中并未提交,且该股东名册中记载的认缴出资额亦与双方签订的协议及李XX一审中提交的股东会决议记载均不同,本院对股东名册的证据效力不予认定,且李XX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刘XX已在XX公司中行使了股东权利,故对李XX认为刘XX已成为XX公司股东的意见不予采X。再结合李XX夫妇在微信中要求收回《个人股份转让协议书》、该协议失效的表述,以实际行为表明不再履行《个人股份转让协议书》,刘XX亦表示认可,故李XX再要求刘XX继续付款及支付违约金缺乏依据,对李XX的上诉请求依法不予支持。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对李XX的上诉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6282元,由上诉人李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李光伟律师,国家211工程大学法学硕士研究生,现为北京恒都(杭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曾就职于...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杭州
  • 执业单位:北京恒都(杭州)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30120********63
  • 擅长领域:法律顾问、股权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