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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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与医疗损害赔偿之间的关系

作者:雷涛律师时间:2021年09月2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91次举报

一、在诊疗行为中,医疗机构缺乏某种资质与医疗损害赔偿不具有关联性

医疗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多种多样,其中,医疗机构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医疗机构缺乏相应资质而行医就可能涉嫌构成违法、违规,那么,医疗机构在行医过程中,缺乏哪些资质构成违法?哪些又构成违规行为?首先,法律将缺乏各种资质而行医的行为事实用“非法行医”来区分,也就是说,医疗机构因为缺乏某些资质构成“非法行医”,而医疗机构缺乏另外一些资质仅仅构成违规而不属于“非法行医”。“非法行医”行为不属于医疗事故,因为法律不认为医疗机构的行为属于诊断与治疗行为,那么,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的医疗合同也就不成立,所以,患者即使未受到损害,医疗机构也应当退还医疗费。如果医疗机构缺乏某种资质不属于“非法行医”,医疗机构的行为就属于诊疗行为,医疗机构缺乏相应资质的行为就属于违规行为,是一种事实状态;诊疗行为是指医疗机构为患者在诊断与治疗的过程中所产生的行为,因此,医疗机构缺乏某种资质,构成违规,但并不一定就在诊疗过程中就有过错,所以,医疗损害技术鉴定中就存在了医疗机构不具备某种资质而诊疗行为无过错,不构成医疗损害的情况。

有的人就不明白,没有损害或者现在未发现有损害,难道医疗机构就不用承担责任吗?甚至从其他判例中发现有患者未有损害,医疗机构也退还了医疗费的判例,如医疗机构为患者注射了过期药,或者将其他患者的药注射给了当事人,而患者未发现明显有损害,对于这样的判例,我们首先应该明白,为患者注射过期药或者输错药都是在诊疗行为的过程中,注射过期药与输错药当然有过错,因此,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有过错,即使患者未损害也应当返还医疗费。

明白了“非法行医”与不属于“非法行医”医疗诊疗行为之间的本质上的区别,以及明白了医疗机构因缺乏相应资质属于一种事实状态与诊疗活动过程是否有过错并不具有因果关系,也就明白了医疗机构缺乏某种资质的情况下而诊疗行为却没有过错这一种事实状态的存在,那么,医疗机构缺乏某种资质而诊疗行为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医疗机构应该承担什么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医疗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因此,在患者未受到医疗损害的情况下,医疗机构的违规行为与医疗损害赔偿不具有关联性。

二、法无明令禁止即可为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美容诊所为一级医疗机构,隆胸术为二级项目,一级医疗机构行了二级项目,受到3000元的行政处罚,仅此而已。患者未受到医疗损害,也就是说手术本身是成功的,患者实现了医疗的目的,医疗机构实际了经济价值;如果在患者未受到医疗损害的情况下,要求医疗机构返还手术费,其实质就是加重了医疗机构的责任,使得医疗机构对医疗违规行为后果具有不可预测性,表面上,能极大地减少医疗机构的违规行为,实际上是极大地束缚了医疗机构的创新及医疗机构实现经济价值的目的。作为法律人,应当相信立法的科学性,一级医疗机构行二级项目手术,是违规行为,并非是法律完全禁止的行为,如果法律要求完全禁止该行为,就会将该违规行为上升为违法行为即可,所以,法院的判决使该违规行为成为了完全禁止的行为即不符合立法目的,也不符合发展社会经济效益,是完全错误的。

三、一审适用法律错误

在上面,我论述了在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中,医疗机构缺乏某种资质而诊疗行为无过错的,患者无损害的情况下,医疗机构缺乏资质与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不具有关联性,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明显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在患者无损害的情况下,医疗机构无需证明医疗机构缺乏某种资质,即使患者能证明医疗机构缺乏某种资质,医疗机构也无需承担赔偿或者返还医疗费用。

综上所述,医疗机构缺乏某种资质达到“非法行医”程度,那么,医疗机构就应该为缺乏这种资质承担相应责任,当缺乏某种资质未达到 “非法行医”程度,医疗机构的行为就属于为患者诊疗的行为,医疗机构缺乏某种资质与在诊疗行为中是否存在过错不具有关联性,只有当患者存在医疗损害的情况下,才因为医疗机构缺乏某种资质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也就是说,当患者不具有医疗损害的情况下,医疗机构缺乏某种资质与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不具有关联性。一审法院因医疗机构缺乏二级项目资质而在患者未有医疗损害的情况下,判决医疗机构返还医疗费缺乏法律依据;一审法院要求医疗机构证明其违规行为更是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庭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请求。

笔者:福建凡华律师事务所,雷涛律师

雷涛律师,毕业于武汉同济医科大临床医学专业,有一定的临床经历,后又取得厦门大学法学本科毕业,现任职于福建凡华律师事务所,...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福建-漳州
  • 执业单位:福建凡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50620********59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