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荣亚红|时间:2020年09月21日|139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在XX购物购买商品券,2017年9月3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并口头约定于原告交房后开始装修,后原告于2018年1月8日交房。2017年12月初,XX购物平台电话告知原告,被告公司经营异常,上述装修合同无法履行。原告多次联系XX购物平台了解情况,并多次去被告门店催讨均未果,因此原告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当被确认为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约履行各自义务。涉案施工合同虽未约定开工、竣工日期,但原告对此做出了合理解释,况且在原告第一次起诉至本次诉讼期间,被告从未有过任何继续履行施工合同的意思表示,又基于被告目前的经营状况,使得原告有充分理由相信被告的现状无力继续履行合同,现原告以起诉的形式主张解除合同,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以诉讼材料送达被告之日(2019年1月17日)作为合同解除日期。合同解除后,原告已预付的装修款,被告应予返还。
在实践中,合同是不能随意解除的,法律亦是偏向保护交易,所以解除合同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本案也是经历了两次诉讼最终得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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