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荣亚红|时间:2020年09月21日|474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被告系朋友关系和合作关系。2015年开始,被告经常向原告的经营部采购油漆涂料,共欠原告货款48,165元。因被告又向原告借款8万元,双方将48,165元货款一并转化为借款,金额取整合计为12.80万元,被告于2017年12月30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承诺于2018年12月30日之前将所有欠款付清。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返还;
法院认为:原告主张欠条中的4.80万元系被告对其欠原告的货款结算后的金额,结合原告提供的欠条、微信截图等证据,可以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确有货物买卖关系,经结算,4.80万元货款已经转化为借款,双方借贷关系成立。被告向原告出具的8万元支票已由案外人兑X,对8万元借贷关系本院予以确认。故判决如下: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30元,由被告负担。
本案中是大家经常可能遇到的情形,同一个人欠不同性质的款项,可以单独写凭据,也可以一起写;一起写的好处就是可以简化诉讼程序,在一个案子起诉就可以,否则,如果本案两个不同性质的欠款分开写,是不同的法律关系,是要分别起诉的。但是不同性质的欠款一起写就要求事实要写的更清楚详细,而且要注意诉讼时效,所以如无十分的把握,还是分开写比较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