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荣亚红|时间:2020年09月18日|30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经营家禽等农副产品,自2015年3月起和被告XX公司(原徽家XX)建立合作关系,向其供应鸡、鸭、鹅等农副产品。被告冯XX系被告XX公司(原徽家XX)负责人,负责采购农副产品、货款结算等事宜。2015年8月1日起至2015年11月10日,被告XX公司(原徽家XX)共欠原告货款64,585元。经原告催要,被告冯XX向原告开具金额为64,585元支票,到期该支票因存款不足遭退票。2015年12月16日,被告冯XX向原告作出“货款未到,由本人支付”的书面承诺。故要求两被告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被告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辩称,该笔债务系公司转让之前产生,现在公司经营者发生改变,应由原经营者承担责任。法院最终判令被告公司承担该笔债务,因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被依法实施了强制措施。
公司作为独立法人,无论其经营者、股东、法定代表人如何变更,均不影响公司对外承担责任,故在接盘公司时应做好全面的调查;转让协议对之前的债务应约定明确,即使该约定无法对抗公司债权人,但可依据转让协议向原来的经营者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