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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未及时腾退并归还房屋的,出租人可要求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

发布者:荣亚红|时间:2020年09月18日|102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与被告就租赁位于上海市青浦区XXXXX号店面签订了《租房合同》,用途为经营理发店。2017年11月12日营业执照到期后,被告向原告多次提出办理营业执照事宜均被拒绝。且2017年年底被告曾在约定的时间内向原告续交房租,但原告拒不接受,经朱家角镇东湖街居民委员会多次调解均未果,被告只能将店铺关闭。原告拒不配合办理营业执照及拒收房租,已经用实际行动向被告表示不愿继续履行双方之间的租房合同,其违约行为给被告造成了很大损失,被告要求解除租房合同。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房租。

最终法院判定原告违约,需赔偿被告的装修损失;但因原告一直未交还房屋,故期间的房屋占有使用费仍需支付,支付标准就是按照房租的金额支付。

在租赁合同中,承租人与出租人一旦发生纠纷,承租人很容易有一个误区就是出租人不解决问题,承租人就不返还房屋。这种想法的最终导致结果是承租人损失继续扩大,不但问题没有解决,房租还要继续付。故遇到租赁纠纷时作为承租人应更积极的维权,而不是一味消极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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