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厦门林律师律师 时间:2024年02月22日 74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黄某、傅某等系厦门甲公司的股东,其中黄某还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傅某在职期间未经黄某同意,私下与厦门乙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在获取材料后,厦门甲公司拒不支付厦门乙公司货款。后来,股东将厦门甲公司注销。厦门乙公司在无赖之下直接起诉黄某等股东,要求偿还货款。黄某一再以不知情为由拒绝支付该货款。按现行公司法,股东与法人相互独立。法人具有独立的人格地位。只要甲公司的盖章真实,即使股东不知情,甲公司同样应当承担责任。由于甲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即注销甲公司。股东黄某等应当在其出资限额范围内对厦门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律师接受被告委托介入后,我们向法院提供了对甲公司有利的事实与证据,包括,本案件虽然甲公司盖章真实,但甲公司并非合同的实际履行方。双方在交易过程中,有多次的资金支付行为,多次的货物验收行为等,均与甲公司没有关系。而是由股东私下通过其他公司承接。且乙公司知道实际的合同履行方并非甲公司。经过开庭,法院组织双方质证与辩论,最终,原告在获胜无望的背景下撤回了诉讼。我们为委托人争取了最大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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