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志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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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权和任意撤销权

作者:张志勤律师时间:2023年04月07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505次举报
2023-04-07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网友咨询:

  如何理解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和法定撤销权?

  律师解答:

  任意撤销权和法定撤销权的行使应以赠与合同有效为前提,两者既有共性又有区别。

  行使任意撤销权的条件:

  (1)赠与合同尚未履行,赠与物的物权尚未发生转移。

  (2)赠与合同不具有公益、道德义务的性质;

  (3)赠与合同尚未经过公证。

  具备上述条件的,赠与人方可行使任意撤销权。

  法定撤销权是基于法定事由,由赠与人行使的撤销赠与的权利。行使该项权利的要件是,无论赠与合同是否已经履行,受赠人只要符合下列一种情形即可行使撤销权: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2)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律师补充:

  行使任意撤销权的后果是,生效的赠与合同从此失去效力(但已经履行部分有效),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解除,赠与物的所有权不变,受赠人的履行请求权也随之消灭。行使法定撤销权的后果是,不仅尚未履行的赠与合同不再履行,而且已经履行的赠与合同也失效,赠与人可以对受赠人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或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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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志勤律师,现执业于重庆渝府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执业近20年来、办理案件过程中耐心细致,善于从案件中寻找突破口,能迅...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重庆-九龙坡区
  • 执业单位:重庆渝府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500120********69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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