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俊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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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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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俊锋律师成功辩护案例】境外电信网络诈骗案:未作认罪认罚仍获大幅从轻,从 5 年 6 个月改判 3

发布者:张俊锋律师|时间:2026年04月10日|分类:电信通讯 |183人看过


案件类型:刑事|诈骗罪|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缅北诈骗

辩护效果:检察院量刑不认罪认罚建议量刑 5 年 6 个月,法院采纳辩护意见,最终判决 3 年 6 个月,减少 2 年刑期

案件摘要

本案为典型缅北跨境电信网络诈骗团伙案。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甲在诈骗团伙工作 4 年 1 个月,按团伙总额 66 万余元追责,并给出量刑:认罪认罚有期徒刑 5 年,不认罪认罚有期徒刑 5 年 6 个月。被告人甲认犯诈骗罪,不认检察院提出的犯罪事实和量刑建议,律师坚持时间扣减 + 数额重算 + 法律精准适用,法院最终判决有期徒刑 3 年 6 个月,实现依法精准量刑。

一、基本案情

2019 年至 2023 年,境外人员在缅甸果敢园区设立电信网络诈骗窝点,招募人员偷渡出境,冒充贷款平台工作人员,以办理网贷需缴纳会员费、保证金等方式,骗取我国境内居民财物。

检察院指控与量刑

1. 被告人甲等 18 人偷渡至缅甸加入诈骗团伙,团伙涉案总额 661972.6 元;

2. 认定被告人甲在诈骗团伙工作 4 年 1 个月,应对全部数额承担责任;

3. 量刑意见:认罪认罚有期徒刑 5 年;不认罪认罚有期徒刑 5 年 6 个月。

二、辩护思路与核心意见

(一)总体策略

否定工作时长 + 剔除未参与数额 + 纠正法律适用 + 强化从犯地位

(二)核心辩护观点

1.

非法境外停留≠境外诈骗工作时间,4 年 1 个月指控不成立,检察院直接把非法出境停留时间等同于诈骗工作时间,无充分证据;多名同案被告人当庭证实不认识被告人甲、未共同工作;声纹鉴定锁定关键时段,证明 2020 年 8 月 —2021 年 3 月被告人甲不在诈骗窝点,应予扣除。

本案不适用 “非法境外时间推定犯罪”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颁布《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三条:数额无法查清时,才能按一年内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或多次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推定情节严重。本案团伙总额已查清,不得用出境时间加重处罚。

2.

逐笔核减,重新认定涉案金额结合被害人陈述、转账记录、声纹鉴定,剔除未参与的 25 万余元,最终认定被告人甲涉案金额 258897 元,仅对实际参与部分负责。

3.

法定从轻情节充分从犯:仅从事辅助性工作,不组织、不分赃,作用较小;如实供述:到案后稳定交代事实,不属于恶意拒不认罪;愿意退赃:积极表示退缴违法所得,有悔罪表现。

三、法院裁判结果

法院大部分采纳辩护意见:

1. 不认定 “4 年 1 个月诈骗工作时间”,依法扣减无关时段,认定在境外诈骗团伙工作时间为2年4个月;

2. 认定从犯、如实供述、愿意退赃等从轻情节。

最终判决:被告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同案犯认罪认罚的最终的刑期也比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轻三个月。

四、律师辩护要点(同类案件必读)

1.

不认罪认罚≠必然重判只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律适用错误,即便不认罪认罚,法院仍可依法大幅从轻。

2.

跨境诈骗坚决反对 “唯时间、唯总额”境外停留时间不能直接等同于诈骗时间,未参与的数额必须剔除。

3.

严守司法解释适用边界团伙数额已查清的案件,不得适用 “境外停留 30 日以上推定情节严重”。

4.

从犯是从轻关键境外诈骗团伙普通参与者一般认定为从犯,可较大幅度降低刑期。

五、律师寄语

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事实精细辩护 + 法律准确适用远比 “是否认罪认罚” 更重要。本案被告人甲未认罪认罚,仍从 5 年 6 个月减至 3 年 6 个月,充分体现罪责刑相适应,为同类境外诈骗案件提供重要参考。

律师简介

张俊锋律师专注刑事辩护,擅长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环境犯罪等案件,坚持精细化辩护,已办理多起不起诉、缓刑、大幅从轻案例,2025年辩护某公司非法采矿罪一案系当年全国法院判决294人无罪案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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