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的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虽然对此有认定标准,但是由于过于原则和概括,在实践中难以准确地把握和适用,以至于被一些居心不良的人利用,使不该承担债务的一方连带承担责任。
最高法对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出台了最新解释,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必须是由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这不仅从债务形成源头上尽可能杜绝夫妻一方‘被负债’现象发生,也有效了避免债权人因事后无法举证证明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可谓一举两得。
一、“共债共签”,不让未举债一方承担不该承担的债务
在一些涉及到财产分割、债务清偿的离婚案中,我们经常可以看到这样的案例:离婚后,突然有一天你被告知前夫或者前妻私底下欠下了巨额债务,而法院认定这些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你也得还……这就是“被负债”。近年来夫妻离婚“被负债”已不罕见,在之前的婚姻法中,只要钱是在还没离婚前借的,即使是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的举债,也该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针对这种“坑配偶”的现象,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做出了新规,那就是“共债共签”。反之,法院将不支持。
如果你是债权人,借出一笔大钱给别人,最好让借款方的夫妻二人一起在借据上签字。这叫夫妻共同债务形成时的“共债共签”。
二、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可以不背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注: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包括家庭日常生活消费开支,也包括超出家庭日常生活但由夫妻双方共同消费支配或者形成共同财产,或者基于夫妻共同利益管理共同财产产生的债务等情形。
三、债务数额较大需债权人举证
当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的债务,尤其是数额较大的债务,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范畴时,认定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是债权人能否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如果债权人不能证明的,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债务可以分为两类:一是日常家事范畴内的共同债务,二是超出日常家事范畴的共同债务。前者一般无需举证,除非配偶一方反驳。对于超出日常家事范畴的债务,需要举证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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