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新民律师
赵新民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154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湖北-荆州主任律师执业15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案例评析】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认定意见与定罪依据

作者:赵新民律师时间:2022年08月25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821次举报

来源:法青苑



简要案情

某日下午,被告人刘某1与其妻子李某在街边摆摊卖鞋。晚上7 时许,二人开始收摊,刘某1驾驶一小型普通客车缓慢倒车靠近其摊位,在接近摊位时因操作不当,车辆冲过摊位,撞倒阻车桩冲入小区前的公共活动场所,将十余名行人撞伤后,又冲入小区间的公共道路里并撞上一轿车后停下。案发后,李某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并自称是肇事司机,后民警在卖鞋摊点找到刘某1,经教育后李某承认刘某1系肇事司机,刘某1亦如实进行供述。经认定刘某1驾驶与其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且发生事故后肇事逃逸,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被撞伤的群众中身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至重伤二级不等。被撞车辆维修费3万余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做出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1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案例评析

对刘某1的行为是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问题,形成了以下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1摆摊及车子最初停放的地方均在街沿上,后撞伤行人的地方亦发生在小区前的公共活动场所内,上述地点均不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不属于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且刘某1无证驾车致十几名行人不同程度受伤、两辆车子不同程度受损,危险性上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具有相当性,故刘某1的行为应认定为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无论是街沿还是小区前的公共活动场所,虽不允许车辆进入,但行人均可自由通行,均属于“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刘某1的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应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第三种意见认为,小区前的公共活动场所不属于“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但鉴于刘某1在道路上驾车后因操作失误而闯入该场所,其驾车行为应受交通管理法律法规的调整,且肇事过程连续、不间断,应将其作为一个整体予以评价,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2021年修订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道路,系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对于哪些属于“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情形,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三方面把握:


第一,对“单位管辖范围”的理解不应过于狭隘,不能仅以围墙、围栏等看的见的界限进行划分,还应考虑具体情况,比如场所归谁所有,平时由谁管理、清扫等。在认定“单位”时,亦可做相对宽松的解释,不一定要求是国家部门或具体的公司、企业等,如农村中村民自筹自建的村路,虽未严格规定由谁具体管辖,但可将参与筹集的农村集体视为“管辖单位”。


第二,允许通行的必须是机动车,若仅允许不特定行人通行,但禁止机动车通行的,不属于“道路”。

第三,允许通行的机动车应具有不特定性,即“无论单位对其管辖内的路段、停车场等场所的管理方式是收费还是免费,车辆进入方式是否需要登记,只要允许不特定的社会车辆自由通行,就属于“道路”;如果仅允许因业务往来或者有亲友关系等特定事由的来访者的车辆通行进出的,则不属于允许社会车辆通行”。


本案中,被告人刘某1冲进上述公共道路之前,最初停车及摆摊的地方在公共道路旁的街沿上,该街沿虽不允许机动车通行,但却是供不特定行人通行的地方,属于上述规定中所说的“人行道”,不应认定为“道路”。刘某1撞坏两辆汽车的地方在小区之间的公共道路上,案发前后,该公共道路停放有车辆且陆续有其他车辆、行人在通行,应认定为“道路”。通过上述分析可知,发生重大事故的过程涉及“道路”和“非道路”。对于其行为应如何定性的问题,笔者认为,不能仅以事故后果发生地来认定是构成交通肇事罪还是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罪名,我们应综合案件具体情况的来分析,比如整个行为的行驶空间、行为是否具有连续性、行为人的主观状态等。


“如当事人在发生事故前行驶空间涉及道路,即当事人驾驶车辆首先在道路上通行,之后再在道路外发生事故,则虽然事故发生地点在道路外,但针对其在道路上通行时存在的各种交通违法行为,完全可以将其作为一个整体来评价,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实施处罚”,不能教条的将行为割裂评价。


本案中,刘某1驾车是为了将车挪到约七米远的摊位方便搬运物品,虽事故发生点发生在道路外,但之所以会驶入道路外,是其在道路上通行时违反了交通运输法律法规,且其撞伤十几个人的行为连续、间隔时间非常短,应认定为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加之其无证驾驶,致一人重伤后又逃逸,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故将其行为认定为交通肇事罪符合法律规定,更有利于评价其逃逸等全案情节及主客观的统一和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实现。


综上,当行为人驾驶车辆发生事故,致不特定人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时,认定其是构成交通肇事罪还是构成他罪,首先应明确行为是否涉及“道路”,是否属于“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然后再分析其主观罪过、行为后果等情节予以综合认定。



  【免责声明】:

  本网站 对转载、分享的内容、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真实可靠性或完善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仅供读者参考!


赵新民律师,湖北楚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任律师。从事法律服务二十多年,具有多年诉讼经验,近年来主要承接全国各地刑事诉讼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荆州
  • 执业单位:湖北楚胥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21020********0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