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恒星律师

  • 执业资质:1310120**********

  • 执业机构: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房产纠纷拆迁安置人身损害取保候审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赵某与上海A有限公司、石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胡恒星律师|时间:2019年01月23日|分类:房产纠纷 |864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介绍:

涉案房屋系被告石某、缪某玉、缪某杰动迁安置房。2015年7月29日,原告赵爱华经案外人上海xx房地产经纪事务所居间介绍,与被告石某签订《购房确认书》,购买涉案房屋。当日,原告支付定某10,000元。2015年8月3日,被告石某、缪某玉、缪某杰作为出卖方(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关于涉案房屋的转让协议,约定转让价款为1,035,000元。协议还对付款方式、交房时间等作了约定。协议签订当日,原告支付了第二笔房款690,000元。同时,被告石某、缪某玉、缪某杰将涉案房屋交付给了原告,并由原告使用至今。现涉案房屋已符合上市交易条件,但涉案房屋仍登记于被告益恒公司名下,被告石某、缪某玉、缪某杰不协助配合履行过户义务。故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