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受XX法律援助中心指定、XX律师事务所指派,我作为被告人雷某炎一案辩护人。出庭前,辩护人仔细查阅研究本案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根据以上工作结果,结合法庭调查情况,现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与采纳:
一、事实之辩。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雷某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行为,不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理由如下:
(一)刘某与雷某祥之间并非互殴、撕抓,事实是雷某祥持木棍殴打刘某,刘某的人身安全遭受到了不法侵害,具有紧迫的现实的危险。对这一事实,刘某证言、被告人雷某炎的供述与刘某受伤部位的照片能够相互印证。雷某炎的妻子刘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从雷某祥和刘某的性别、身高、体重、精神状态等综合力量对比来分析,从雷某祥把刘某压在沙堆上殴打的视频来分析,在雷某祥和刘某的纠纷中,刘某处于弱势地位,并且雷某祥手中持有木棍(锄头把)殴打刘某胳膊和肩部,刘某有被打骨折的危险。(二)、被告人雷某炎持铲子打了雷某祥背部一下属实,但是其目的是为了阻止雷某祥继续殴打其妻子刘某,有明显的防卫意图。被告人雷某炎在2021年6月19日上午,接受侦查人员第三次讯问时,明确表示在二楼看到雷某祥拿着锄头把打刘某,其下楼后,让雷某祥停止殴打刘某,但是雷某祥并没有停止,于是他拿了把铲子打了雷某祥一下,被告人雷某炎陈述“我打老的并非出自我的本意,在我劝说无果的情况下(打的),再一个我是为了保护我的女人娃子,把我女人打坏了。我这娃子谁来照顾谁来管? ”,并非第三次讯问笔录中记录的“看到雷某祥和刘某在互殴、撕抓”,打了雷某祥一下的原因也不是笔录中记录的“气不过”而殴打,而是在具有防卫意图下的殴打。在同步录音录像与笔录存在实质性出入的情况下,应当以同步录音录像为准。(三)被告人雷某炎只打了雷某祥一下,在雷某祥丢掉木棍后,没有继续打雷某祥。进一步说明其防卫意图的正当性。被告人雷某祥在接受侦查人员第三、四、五、六、七次讯问中均陈述只某铲子背打了雷某祥背部一下,陈述稳定。证人张宏菊证言显示,她看到雷某炎用铲子打了雷某祥后背,并未陈述雷某炎再次打了雷某祥。综合以上证据,证明雷某炎只打了雷某祥一下就停止了。足以说明,雷某炎当时只有阻止雷某祥持木棍行凶的意图,并无故意伤害或者是斗殴的故意。(四)被告人雷某炎的行为并未超过必要限度。被告人持铲子用铲子背打了雷某祥一下,虽致雷某祥轻伤二级,并未超过必要限度。
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雷某炎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认定条件,属于正当防卫,不应当负刑事责任。
二、量刑之辩。假如法庭最终认为被告人雷某炎构成故意伤害罪,则辩护人提出以下量刑辩护意见:
(一)本案中被害人雷某祥的行为存在过错,应当减轻被告人雷某炎的责任。雷某祥明知刘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在与刘某产生矛盾的情况下,并没有选择离开现场以避免激化矛盾,或者喊雷某炎出来解决矛盾,而是用木棍殴打刘某,在雷某炎要求其停止殴打的情况下,仍然继续殴打刘某,对其自身受到的伤害存在重大过错。
(二)被告人雷某炎具有自首情节,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从侦查机关到案说明和雷某炎的讯问笔录来看,被告人雷某炎经侦查机关传唤后到土城镇派出所接受讯问,并且从第三次讯问开始中如实供述,符合传唤型自首的认定条件。
(三)被告人雷某炎认罪认罚,依法应当从宽处罚。
(四)被告人雷某炎具有酌定从宽处罚情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22条,对于因家庭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因被害方过错或者基于义愤引发的或者具有防卫因素的突发性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本案中雷某炎的行为符合该条规定的从宽处罚的条件,应酌情从宽处罚。
(五)被告人雷某炎的妻子刘某患有精神疾病,无劳动能力,并且有两个孩子需要抚养,如果判决被告人雷某炎羁押刑,被告人雷某炎的家庭将处于更加贫困的状态,所以请求酢情给予被告人雷某炎从宽处罚。
总上,请求合议庭考虑以上辩护意见,判决被告人雷某炎无罪,如果认定被告人雷某炎构成故意伤害罪,则请求考虑以上法定和酌定从宽处罚情节,在判处有期徒刑的情况下,适用缓刑。
辩护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