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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贵阳市观山湖区城市综合执法局错误执行赔偿行政赔偿赔偿裁定书

发布者:陈泳江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07日 14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李XX因诉贵阳市观山湖区城市综合执法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行政赔偿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黔01行终110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XX申请再审称:1、一二审法院因再审申请人的房屋不能提供建房手续而认定为违法建筑,属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案涉房屋从建成至被强拆,已经十多年,期间一直作为家庭居住生活的唯一住房,并没有任何单位通过法定程序认定再审申请人的房屋属于违法建筑。2、一二审法院对再审申请人的房屋损失赔偿标准按照420元/平方米的标准判赔,严重不合理,事实依据不足,法律适用错误。3、一二审法院认定再审申请人所主张的装饰装修等其他各项经济损失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直接经济损失范畴的事实认定错误。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支持再审申请人的一审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
观山湖区城市综合执法局答辩称:答辩人承担国家赔偿的范围应当是其具体行政行为给被答辩人的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案涉房屋未办理相关规划手续,不属于合法财产。被答辩人提出的部分赔偿请求无事实、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宅基地的取得具有身份特定性,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只能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宅基地使用权也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转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本案中,根据再审申请人李XX提供的身份证明,其户籍所在地为“贵州省普定县猴场乡煤冲村中XX”,而涉案房屋位于贵阳市观山湖区XX。因再审申请人不是贵阳市观山湖区XX村民,其不具备贵阳市观山湖区XX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再审申请人不具有在上麦村建房的合法身份,其在上麦村购买宅基地建房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其对涉案房屋不享有合法的财产权。虽然被申请人观山湖区城市综合执法局强制拆除再审申请人房屋的行为已被生效判决确认违法,但再审申请人不能提供建房的合法手续,也未证明涉案房屋属于合法财产,故被申请人也只应赔偿再审申请人自行拆除时可回收利用的建筑材料部分,对于该部分损失的赔偿,一二审法院考虑到被强制拆除的房屋属于征收红线范围内的建筑物,参照征收补偿方案中关于无证房的工料费补偿标准,并考虑涉案房屋的建房时间和装修居住情况,确定的具体赔偿数额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要求赔偿装饰装修费用,没有法律依据。
综上,再审申请人李XX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应当再审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XX的再审申请。
陈泳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执业于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电话:18708517515。高分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在法院学...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贵州-贵阳
  • 执业单位:贵州贵正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20120********39
  • 擅长领域:公司法、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