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在2022年3月21日发布《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行政赔偿司法解释》),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行政赔偿司法解释》以1997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为基础,在之前的文章中,我们提到新版《行政赔偿司法解释》对于拆迁户来说最大的亮点在于“违法征收土地行政赔偿案,赔偿金不少于安置补偿权益。”那具体新版和旧版相比有哪些新变化呢?今天创为律师就带大家一起了解一下。
变化一:界定“其他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
第一条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
(二)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行政职责过程中作出的不产生法律效果,但事实上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
从该条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行政机关不仅要因为其作出的违法行政行为承担后果,也要对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行政赔偿责任。
变化二:明确合法权益的内涵
第二条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一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二项和过年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对其劳动权、相邻权等合法权益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变化三:明确行政赔偿的受案范围
第三条赔偿请求人不服赔偿义务机关下列行为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一)确定赔偿方式、项目、数额的行政赔偿决定;
(二)不予赔偿决定;
(三)逾期不作出赔偿决定;
(四)其他有关行政赔偿的行为。
这一规定将行政赔偿决定、不予赔偿决定纳入行政赔偿的诉讼范围,这一举动也防止行政机关懒政怠政。
变化四:明确行政赔偿的原告、被告的主体资格
扩大了原告的主体资格范围:第七条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人可以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并提供该公民死亡证明、赔偿请求人与死亡公民之间的关系证明。
受害的公民死亡,支付受害公民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有权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扩大了被告的主体资格范围:第八条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实施侵权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共同侵权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赔偿请求人坚持对其中一个或者几个侵权机关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以被起诉的机关为被告,未被起诉的机关追加为第三人。
第九条 原行政行为造成赔偿请求人损害,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与原行政行为机关为共同被告。赔偿请求人坚持对作出原行政行为机关或者复议机关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以被起诉的机关为被告,未被起诉的机关追加为第三人。
以上这四点只是其中的一小部分,《行政赔偿司法解释》的完善进一步明确了行政赔偿范围和构成要件,进一步明确了财产损害的赔偿标准,体现了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全面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