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经济利益的签字,需要格外谨慎。现实当中,对房屋进行征收拆迁的情形是非常多的,而征收房屋的就需要进行相应的经济补偿。进行经济补偿时,就需要签订征收补偿协议,那么他人代签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有没有效呢?下面由创为律师为大家进行相关解答。
关于他人代签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效力问题,要分情况看待。
情况一:委托他人代签
正常情况下,在拆迁补偿协议书上签字的人应为被拆迁房屋的产权人。因为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约束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的,拆迁补偿的直接人是房屋所有权人(即被拆迁人)。如果出现产权人无法亲自签字的情形,其可以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他人代签。这种明确委托他人代签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有效的。
情况二:他人私自代签
在实践中,会出现夫妻已离婚,另一方私自代签的情况。有些时候拆迁方为了追求拆迁速度,就直接拿着补偿协议让被拆迁人的亲属代签,会出现父宅拆迁而子女代签或者子女房屋而父母代签的情形。以上这些私自代签的行为,代签人并无代理权。
我国《民法总则》第171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此可见,他人私自代签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未经被拆迁人追认的,协议无效。
而在征地拆迁实践当中,地方在拆迁时,骗签的情况也不少,因此,被征收人应当在拆迁时应当叮嘱亲人不要轻易签字,以免上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