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创为拆迁维权律师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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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土地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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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拥有的这三大权利,必须在维权中好好利用!

发布者:北京创为拆迁维权律师团律师|时间:2021年12月27日|分类:劳动纠纷 |844人看过


由于城市建设的步伐逐渐加快,征地拆迁的需求也逐日增加,但随之而来的就是各种纠纷问题。老百姓都是头一次经历征迁这种大事,法律意识薄弱也是常理之中,但是征迁涉及到的都是利益问题,作为被征收人的老百姓必须重视法律赋予自己的各项权利,在必要时拿起这些“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知情权

 

知情权,指的就是知悉、获取信息的自由和权利。作为消费者,我们到超市里随便买一件商品,都有权询问和了解有关这件商品的相关信息。同样的,我们作为被征收人,在房屋征迁时也有权了解相关的征收信息。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听证权

 

无论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还是《土地管理法》中,都作出明确,如果被征收人认为征收安置补偿不合理,存有异议,那么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就需要组织召开听证会,并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的情况修改方案。

 

然而在实践中,听证权是最容易被忽略的权利,因为征收方并不会组织听证会,即便被征收人要求征收方组织听证会,征收方也有可能会无动于衷,被征收人的听证权也因此遭到剥夺。

 

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

 

创为律师在文章中经常提到,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遇到征迁纠纷时行之有效的维权手段。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另外,第十四条也规定: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当征收方在征迁过程中出现影响实际利益的行为时,千万不要吝啬于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该出手维权就要出手维权,更不要因为犹豫就错过维权。只要您想维权,创为律师作为您专业的拆迁律师,愿意为您效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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