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方“咬定”标准不放松,被拆迁户补偿过低不同意,双方互不退让的补偿过程坚持了3年,最终拆迁补偿安置未达成一致,而房价却涨了,导致被拆迁人长期未得到补偿安置,并且安置房也购买不了,怎么办?
拆迁方具体补偿可分为2种情况
拆迁过程中,如果因为拆迁方违法实施的拆迁造成被拆迁人合法权益损失,被拆迁人长期未依法得到补偿安置。律师告诉大家,如果此期间房价上涨,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情况1:
如果拆迁方违法实施拆迁给被拆迁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拆迁方应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情况2:
因双方未能就拆迁补偿安置达成一致,致被拆迁人长期未依法得到补偿安置。而后房价上涨,被拆迁人选择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而拆迁方和相关行政机关无适当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应向被拆迁人支付生效判决作出时以同类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为标准的补偿款。
最高院案例支持
陈某诉洛阳市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中,最高院认为,陈某有权要求根据拆迁当时有效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主张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或者要求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通过房地产市场评估来确定货币补偿金额。
如洛阳市人民政府无适当房屋进行产权调换,则应向陈某支付生效判决作出时以同类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为标准的补偿款,以保证陈某作为被拆迁户选择产权调换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