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创为拆迁维权律师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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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土地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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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协议必须要求双方具有“资格”,否则可能作废!

发布者:北京创为拆迁维权律师团律师|时间:2021年11月10日|分类:拆迁安置 |362人看过

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法定主体有问题

 

由于旧城改造,被拆迁人B所住小区将要拆迁。当时觉得补偿条件不错,便欣然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但是,很快他就发现,隔壁邻居与他同样户型的房子,每平方米竟然比他家多出了2000元的补偿。于是被拆迁人B非常后悔,多次找到旧城改造指挥部,想要获得与邻居一样的补偿款,均被拒绝,几经折腾,心里总是气愤难平,但又十分担心房子被强拆,进而找到了律师。

 

“律师,我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是由几个政府工作人员临时挂牌成立的旧城改造指挥部签订的,可以么?”

 

此次征地拆迁主要环节的工作重点是申请信息公开。创为律师要告诉大家的是,未以政府名义进行拆迁、签订合同,非法定主体,属无效合同。

 

除了查看对方是否是法定体以外还要注意自己的主体性。

 

“律师,如果房产证登记的姓名不是我,是我父亲,我在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上签字有效么?”

 

关于宅基地证或房产证是父母的名字,但是子女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按照法律规定子女应当向征收方出具父母的授权委托书,否则协议无效。类似于这种被拆迁人主体问题,创为律师还要告诉大家几种情况:1、未成年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协议,协议效力待定,如果不经过法定代理人的追认则是不生效的。2、夫妻共有房屋,只有一方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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